施瀚荣案 DCCC927/2023
串謀縱火罪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瀚荣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施瀚荣與同謀黎明耀於2020年3月期間,透過WhatsApp商討並達成協議,計劃於觀塘海濱集會期間,向警員及警車投擲汽油彈。兩人不僅製造普通汽油彈,更製作了3枚含壓縮燃氣的特強汽油彈,意圖造成更大破壞與傷害。被告負責招兵買馬、視察地形及分工,並準備了刀和鎚。行動最終因故未實質執行,無人受傷或財物損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串謀縱火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arson)」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作為年輕罪犯,在已有販毒案服刑的情況下,應如何根據「總刑期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決定本案刑期與現有刑期的分期執行比例。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0] HKCA 788,確認縱火罪為嚴重罪行。法官認為本案被告不僅是前線人員,更是中層策劃者,且汽油彈屬極危險武器。考慮到被告策劃針對警員生命及身體,且在社會動盪期間犯案,罪責更重。法官以4年為量刑起點,經加減刑因素調整後,判處4年監禁,並基於總刑期原則,頒令其中2年與被告現正服刑的販毒案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0] HKCA 788;律政司司長 訴 CWC [2021] HKCA 166;The Attorney General v Yau Wing Hong CAAR 2/1995;HKSAR v Chow Tak Fuk CACC 428/200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串謀縱火罪成,判處監禁4年。法庭頒令其中2年監禁與被告現正服刑的販毒案(HCCC 91/2022)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共增加2年刑期。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縱使同案其他被告獲判較輕刑期,法庭判刑時應專注於該被告本身是否獲得恰當判刑,而非追求與他人一致的「意外收穫」。此外,針對警員的縱火意圖較針對財物者更為嚴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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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串謀縱火罪的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縱火罪並無劃一的量刑指引,法庭會視乎案情嚴重性而定。一般縱火罪的刑期約為4至5年,但若涉及針對警員生命或使用極危險武器(如汽油彈),刑期會更重。本案法官採用4年為起點,並因加重因素提升刑期。
Q.如果同案被告獲判較輕刑期,我是否可以要求同樣判刑?
不可以。法庭在 HKSAR v Chow Tak Fuk 一案中明確指出,判刑重點在於被告本人是否獲得恰當的判刑,而非追求與他人一致。即使同案被告獲判較輕刑期,那可能只是對方的「意外收穫」,被告無權要求享有同樣待遇。
Q.被告已有販毒案在身,本案刑期會如何計算?
法庭會考慮「總刑期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避免對被告過份嚴苛。法官會決定新刑期與舊刑期是分期執行還是同期執行。本案法官頒令被告4年刑期中的2年,與其販毒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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