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源崇案 DCCC555/2023
駕車衝紅燈致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源崇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2年11月23日晚上,在黃大仙東頭村道與大成街交界附近,駕駛電單車接近時速50公里衝過紅燈。當時路面濕滑,行人過路處視域受限,一部輕型貨車正駛出路口。電單車倒下後,被告人及其妻子被拋出,妻子遭捲入車底,送院後證實死亡。被告人亦受重傷,並其後被診斷患有抑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持久哀傷障礙症。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的罪責程度、應否判處即時監禁,以及被告人的良好品格、無定罪紀錄、自身重傷、喪妻及精神疾病可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屬一時判斷錯誤、罪責接近最低,並有例外情況可判緩刑;控方則要求法院依罪行嚴重性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6(1)條及控罪最高刑罰,認為危險駕駛引致死亡通常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即時監禁。按照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所列原則,罪責須按駕駛行為及加刑因素評估;本案雖有雨天、紅燈及接近限速衝燈等嚴重情節,但沒有最嚴重的自私或魯莽因素。法院採納15個月量刑基準,因多項減刑因素扣減3個月,再因良好品格及審訊中務實合作扣減2個月,合共判監10個月。被告人的悲劇、傷勢及精神狀況不足以構成判緩刑的例外情況。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廖國鎮)[2011] 1 HKC 70列出本罪的罪責分層、加刑及減刑因素,並提供量刑基準參考,但並非正式量刑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Tsz Hin(鄭子軒)[2020] 1 HKLRD 1057確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所反映的真誠悔意可作額外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10個月。法院命令他在5年內不得持有或取得任何車輛駕駛執照。法院因其特殊情況,酌情不命令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失去至親、本人重傷並患有精神疾病,法院仍須平衡罪行的道路安全風險及阻嚇需要。良好品格和務實合作可減刑,但在危險駕駛引致死亡案件中,判處緩刑須有非常特殊且足夠有力的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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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雨天衝紅燈撞死人通常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雨天衝紅燈及接近限速駕駛具有嚴重性,但被告罪責並非最高。本案扣除減刑後,最終判處即時監禁10個月。
Q.撞死妻子、自己也受重傷可以判緩刑嗎?
被告失去妻子、自己重傷並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均予考慮,但認為不足以構成判緩刑的例外情況,故仍判處即時監禁。
Q.危險駕駛致死會被停牌多久?
法律通常要求至少五年停牌,除非有特別理由。法院在本案找不到足夠特別理由,因此命令被告五年內不得持有或取得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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