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瀠案 DCCC952/2022

駕車分心致死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被告因交通事故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31/7/2025[2025] HKDC 13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瀠於2022年3月27日在荃錦公路駕駛私家車,越過雙白線駛入對面行車線,與死者梁先生駕駛的車輛迎頭相撞。死者翌日證實死亡。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定罪。案發前約四秒,她完全沒有留意前方路面;涉案道路為有彎位的山路,限速每小時50公里。辯方提出被告人的抑鬱症、經濟及家庭困境、悔意,以及死者患末期結腸癌和沒有接受手術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量刑原則、被告人的罪責程度、死者病況及拒絕手術是否中斷因果關係,以及被告人的精神健康、悔意和審訊定罪對刑罰的影響。辯方主張事件屬疏忽及一時判斷錯誤,應予較輕處理;控方則強調死亡後果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第36(2)及第36(2A)條,並採納上訴庭所確立的阻嚇性刑罰及以罪責為主要考慮因素的原則。參考 R v Cooksley & Others 的四級量刑類別後,法庭認為被告人在約四秒內完全沒有注意路面,情況如同閉眼駕駛,但整體仍屬一時判斷錯誤,罪責較輕,量刑起點為監禁16個月。死者的末期病況及拒絕手術並不構成中斷因果關係,但屬特殊情況,故刑期減至12個月。法庭沒有把缺乏直接證據的服藥或身體不適因素列作加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道路交通條例》第36(1)、36(2)、36(2A)、70(2)及72A(1A)條是主要法定依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重申危險駕駛致死罪須具阻嚇性刑罰及以罪責為核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確立相關量刑原則;R v Cooksley & Others 提供四級刑期分類及加重、減輕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12個月。法庭下令由判刑日起取消其駕駛資格5年,不得持有或領取任何級別駕駛執照;期滿後須重考各級別駕駛執照。法庭不下令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死者患重病及拒絕手術不會自然切斷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但在特殊情況下可影響刑期。案件亦顯示,駕駛者在山路上長時間完全沒有注意路面,即使沒有超速,仍可被視為相當嚴重的駕駛失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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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越過雙白線撞死人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人在山路上約四秒沒有注意路面,屬一時判斷錯誤但仍有相當罪責,並以監禁16個月為起點,最後因特殊情況判監12個月。

Q.死者患末期癌症會否令司機不用負責?
A.

不會。法庭裁定死者患末期結腸癌及拒絕手術並沒有中斷因果關係,被告人的駕駛行為仍是死亡原因之一;但有關情節可作為特殊情況減刑。

Q.判監後還會被停牌及重考駕駛執照嗎?
A.

會。法庭下令被告停牌5年,期間不得持有或領取任何級別駕駛執照;停牌期滿後,須重考各級別駕駛執照,毋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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