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青怡案 DCCC1049/2023

以折扣售貨收款後未交付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四項欺詐罪共判監四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16/7/2025[2025] HKDC 12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青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16年以能以折扣價購買 Apple 電子產品及以特別渠道取得演唱會或舞台劇門票為由,向四名受害人及其他經轉介人士收取款項。她合共取得港幣3,109,978.80元,僅交付少量產品或退款,並在收款後沒有提供其所承諾的貨品或門票。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時已知悉自己沒有能力採購有關產品,並把款項用於還債、賭博、旅遊及日常開支。她曾於2015年因同類欺詐罪被判監兩年,出獄數月後再次以相同手法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承認四項欺詐罪 (Fraud) 後的判刑。主要爭議包括總涉款、重犯及違反誠信程度所對應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認罪扣減後應判處的實際刑期。控方依據相關判例主張較高量刑起點;辯方則獲給予正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6條及違反誠信罪行的量刑指引,評估案件的涉款、持續時間、受害人數及被告所承擔的信任。法庭以五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曾因相同手法服刑兩年後重犯,以及被捕後八個月仍被動接收第四項控罪的贓款,加刑至六十三個月。考慮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法庭給予通常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最後判處合共四十二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18] 4 HKLRD 1017 提供違反誠信罪行的量刑指引,涉款三百萬至一千五百萬元的量刑起點為五年至十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CACC 108/2018 確認該指引不限於違反誠信案件,亦適用於委以責任中的盜竊或欺詐。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欺詐罪均已定罪。法庭在認罪扣減後判處合共四十二個月監禁:控罪一十四個月、控罪二三十六個月、控罪三十六個月及控罪四八個月,部分刑期與控罪二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曾因相同欺詐手法服刑而迅速重犯,會構成重要加刑因素。大額、持續及涉及多名受害人的欺詐,會適用較高的量刑起點;及早認罪仍可獲正常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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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收取折扣產品款項後沒有交貨會被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款、受害人數、犯案時間及是否重犯。本案被告涉及逾三百萬元並曾因同類罪行服刑,四項欺詐罪合共判監四十二個月。

Q.欺詐罪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法庭給予被告正常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被告原本以六十三個月為調整後刑期,扣減後四項控罪合共判監四十二個月。

Q.有相同欺詐前科再犯會否加刑?
A.

會。被告在相同罪行服刑兩年後數月內以相同手法重犯,並在被捕後繼續接收贓款,法庭因此把五年量刑起點提高至六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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