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華翊案 DCCC1104/2024

住宅內縱火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被告因縱火罪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15/7/2025[2025] HKDC 12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華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呂華翊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3)及63(1)條。2024年2月13日晚上,被告在上水新豐路住所的分間房間內與妻子爭吵後,房間發生火警。鄰居目睹火光及被告爬出露台,其後發現房內木板、紙張及被褥被燒毀。警方找到打火機及酒瓶,消防處認為起火原因具可疑性。被告稱自己飲酒及吸煙時意外引燃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縱火罪的判刑嚴重程度,以及住宅大廈內夜間起火對鄰居生命及財產造成的風險。控方依據案情要求具阻嚇性的刑罰;辯方則強調被告沒有預謀、因家庭及工作壓力情緒低落、精神健康受困擾、深感悔意並及時認罪,主張判處較輕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縱火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而香港人口稠密,住宅大廈火警可能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然而,上訴法庭已說明不宜為縱火罪制定一概適用的判刑指引,必須按個別案件嚴重程度處理。本案火警發生於晚上,涉及分間住宅,若未能及時撲滅,可能危及鄰居及其他住客;被告雖無預謀,行為仍然不負責任,須具阻嚇性。法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判處1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CACC 429/2007第15段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成柏傑 CACC 128/2018第21段,確認縱火後果嚴重但不宜訂立統一刑期指引,應按個案情節量刑。成柏傑案亦提供縱火罪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被判監禁12個月。18個月量刑起點已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判刑為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住宅大廈、夜間火警及鄰居受威脅會提高縱火罪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即使沒有預謀及涉及精神健康因素,若危險程度重大,仍可能判處即時監禁;認罪扣減並非必然導致非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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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單位內縱火會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火警對生命及財產造成的危險、是否預謀及其他情節。本案火警發生於分間住宅的夜間,法院以十八個月為起點,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囚十二個月。

Q.沒有預謀縱火是否一定不用坐牢?
A.

沒有預謀可以降低嚴重程度,但不代表必然免除監禁。法院認為本案行為危及鄰居及其他住客,具有阻嚇需要,故即使沒有預謀仍判處即時監禁十二個月。

Q.縱火罪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被告適時認罪,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法院先以十八個月作量刑起點,扣減後為十二個月;判決亦指出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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