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亚坤案 DCCC1180/2024
借出銀行帳戶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亚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何亚坤在兩宗案件中各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他先後在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開立帳戶,並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兩個帳戶均接收多名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交易呈現款項迅速存入及提取的鏡像模式。兩案涉及清洗折合約港幣1,183萬元。被告人37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稱因經濟困難受人誘騙,並在最早階段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洗錢罪的適當刑期、涉案金額及被告人角色對量刑的影響,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提出加刑申請是否成立。控方指罪行普遍且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應予加刑;辯方則依賴被告人早期認罪、悔意、低收入及僅提供銀行帳戶等因素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屬嚴重罪行,即使犯案手法簡單,仍會協助犯罪分子隱藏及合法化犯罪得益,並妨礙執法。量刑須考慮涉案金額、參與程度、前置罪行、跨境因素、交易次數及期間、犯罪集團和被告人的角色。兩案金額及交易數量均重大,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操作帳戶、直接處理黑錢、知悉前置詐騙或獲得利益,故每案以4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減至32個月。考慮洗錢傀儡罪行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後,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25%,每案刑期為40個月;兩案合併後總刑期定為5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琪,確認洗錢罪嚴重並具有鼓勵犯罪的效果;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說明洗錢罪的嚴重性及量刑基準。HKSAR v Boma列出量刑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提供按涉案金額作量刑參考的基準。法庭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d)條處理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在兩案各被判監禁40個月。為使總刑期達50個月,534/2025案其中10個月與1180/2024案的40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0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只是提供銀行帳戶、未直接操作款項,涉及金額及交易模式仍可導致嚴重刑罰。法庭確認洗錢傀儡罪行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可支持《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但按近期趨勢及涉案金額,25%加幅已足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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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帳戶給他人洗錢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數量、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認罪時機。本案被告雖未操作帳戶,仍因兩案合計涉款約1,183萬元而被判總監禁50個月。
Q.沒有直接處理黑錢也會犯洗錢罪嗎?
本案顯示,提供本人開立的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並不因未直接操作款項而排除刑責。被告承認兩項洗錢罪,法院並按其實際角色及證據作出量刑。
Q.洗錢傀儡案件為何會加刑?
控方證明洗錢傀儡罪行仍然普遍,且近期案件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故法院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25%。本案每案加刑後為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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