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秉亮案 DCCC1100/2024
濫發免針紙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秉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王秉亮為私人執業醫生,在疫情期間參與疫苗接種計劃,並可透過醫健通資助系統簽發醫學豁免證明書。2022年2月至6月,他合共簽發6,635份證明書,其中6,591份有效期為180天。多名求診者表示,被告沒有查問病歷、進行身體檢查或作出臨床評估,便以過敏、心血管疾病等理由簽發證明書。被告承認四項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另兩項控罪保留於法庭檔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判刑:大量簽發未經臨床評估的免疫證明書,是否嚴重損害公共衛生及政府疫苗通行證制度;私人醫生濫用獲授予的公共權力,應否判處監禁;認罪、無案底、停止執業及義務工作對刑期有何影響。辯方要求社會服務令,控方主張罪責及損害嚴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簽發醫學豁免證明書前必須進行臨床評估、查問病歷、作出必要檢查及個別風險效益分析;醫生不能以酌情權免除這些專業責任。被告明知指引要求,卻為牟利而大量簽發證明書,破壞疫苗通行證及公共衛生政策,罪責極重。法庭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b)條判斷每項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並依個案情節而非固定指引量刑。監禁具有懲罰及阻嚇其他人濫用公共權力的必要作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b)條規定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17條規範醫學豁免證明書。HKSAR v Tam Hei Lun說明須按損害、嚴重性及犯罪意圖量刑;HKSAR v Tsun Shui Lun確認第161條罪行刑罰取決於案情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各項刑期為四個月,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九個月。法庭拒絕社會服務令,認為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判決啟示
本案是同類疫苗通行證案件的首次量刑,沒有既定量刑先例。法庭強調,私人身分不排除醫生因獲授權為公共利益行使權力而負有公共職能;濫用該權力牟利可導致實際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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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醫生未檢查病人便簽發免針紙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簽發免疫證明書前必須進行臨床評估。被告未履行該責任並為牟利濫發證明書,四項控罪最終合共判處監禁九個月。
Q.私人醫生濫用免針紙簽發權力是否會被判監?
可以。法庭認為私人醫生雖非政府僱員,仍可因公共利益獲授權行使公共權力;被告濫用該權力危害公共衛生,因此監禁是唯一恰當刑罰。
Q.認罪和沒有案底能否避免免針紙案件的監禁?
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無案底亦獲法庭考慮,但不足以避免監禁。法庭仍因罪行嚴重、涉及公共權力及阻嚇需要,判處總刑期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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