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新案 DCCC1088/2024
進入建築地盤偷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志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人蔡志新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他在接連兩日進入同一建築地盤,偷取總值約10,000元的電線。被告現年60歲,已婚,與妻女同住,另有一次與本案不同的刑事定罪紀錄。精神科報告指他患有嚴重抑鬱症、精神發育遲滯、認知障礙症及自殺傾向,醫生建議強制入院治療四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精神健康狀況是否足以改判精神科治療,以及認罪扣減和多項控罪同判時應如何計算總刑期。被告承認控罪並提出精神科報告;控方則按案件性質及量刑原則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im Ka Wing 的原則,認為一般進入非住宅處所犯入屋犯法罪的監禁起點為30個月。雖然被告有嚴重精神問題,但犯案時神志清醒、行為屬故意,且在連續兩日犯案,因此精神科治療不適合作為取代監禁的處分。法庭採納每項控罪30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兩罪各減至20個月;其後按照多罪同判原則,第二罪僅有三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確立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通常以30個月監禁作為起點。法庭亦依循認罪扣減及多罪同判的量刑原則,決定實際總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入屋犯法罪各判監20個月;按多罪同判安排,第二項控罪其中三個月分期執行,被告合共判監23個月。
判決啟示
精神健康問題不會自動取代監禁;關鍵在於其對犯案時精神狀態及刑責的實際影響。法庭亦指出,服刑期間可由懲教署按需要安排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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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進入建築地盤偷電線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在兩日內進入同一建築地盤偷取約一萬元電線,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法庭以每罪30個月為起點並扣減認罪折扣,最後合共判監23個月。
Q.有嚴重精神問題可以不坐監嗎?
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患有多項嚴重精神及認知問題,但法庭認為他犯案時清醒而且故意犯案,精神科治療不適合取代監禁,因此仍判處合共23個月監禁。
Q.兩項入屋犯法罪如何計算總刑期?
法庭先以每項30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各減至20個月,並考慮多罪同判原則。第二罪只有三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因此為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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