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輝案 DCCC1259/2024

倒車撞死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危險駕駛致死,判囚1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11/7/2025[2025] HKDC 11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張志輝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2024年1月26日凌晨,他在葵青貨櫃碼頭駕駛中型貨車連拖車倒車,沒有適當留意路面、作出清晰警告或確保倒車安全。貨櫃碼頭工人陳先生當時在拖車後方工作並斜向步入車道。雖然其他人持續響號警告,被告仍倒車約11米,撞倒並輾過陳先生,直至其身體卡在後輪後約十秒才停車。陳先生因多處創傷死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的罪責級別及適當刑罰。控方強調被告長時間未有回應響號,撞人後仍未立即停車。辯方則指出車速緩慢、視線可能受阻、死者突然步入車道,且沒有酒後駕駛、超速或衝紅燈,要求低於相關案例的量刑起點並給予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及上訴庭關於危險駕駛判刑的原則,著重被告駕駛行為的危險程度、造成死亡的後果,以及懲罰、阻嚇、譴責和相稱性。被告沒有留意拖車後方、未確保倒車安全、未作清晰警告,並在持續響號及撞人後仍未停車,構成多項嚴重疏忽,故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然而,法庭接納倒車速度不高、視線可能受阻、沒有酒後駕駛或其他極端危險行為,將本案歸入最低罪責級別。量刑起點為18個月,因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判監1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 將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分為四級罪責,最低級別通常為12至18個月監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HKSAR v Lee Yau Wing及其他案例確認危險駕駛判刑須具阻嚇性,並重視駕駛方式、後果及相稱性。法庭亦參考陳章愛案等相近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即時監禁12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5年。停牌期屆滿前3個月內,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未完成者須繼續停牌。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背景良好、認罪及沒有酒後駕駛,危險駕駛導致死亡通常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駕駛者在倒車前的觀察、警告及撞人後是否立即停車,均可顯著影響罪責評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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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倒車撞死人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駕駛方式、疏忽程度、死亡後果及認罪等因素。本案雖屬最低罪責級別,被告仍因多項倒車疏忽被判監禁12個月。

Q.倒車前沒有響號及查看後方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A.

本案認定被告沒有適當留意路面、沒有清晰警告及沒有確保倒車安全,並同意這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且導致他人死亡。

Q.危險駕駛致死除了坐牢還會有什麼後果?
A.

除監禁外,首次定罪通常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五年,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本案被告停牌五年,且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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