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 Chun-kit DCCC1127/2024
酒毒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U Chun-ki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Yim法官 (Her Honour Judge Ada Yim)
案情摘要
被告FU Chun-kit承認三項罪行,包括危險駕駛、在呼氣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以及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分別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7(1)、39A(1)及39K(1)條。2023年12月30日凌晨,他在灣仔駕車時違反讓路、雙白線及禁止駛入標誌,並逆線行駛,車上另有三名乘客。酒精測試顯示每100毫升呼氣含35微克酒精,超過22微克限度;血液亦驗出MDMA。他曾有多項涉及暴力、三合會及危險藥物的定罪,並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交通罪行應如何量刑、被告的酒精及毒品影響、危險及反覆駕駛行為對責任程度的影響,以及現有30個月監禁刑期是否應按整體性原則給予折減或與新刑期同期執行。另須決定取消駕駛資格及駕駛改進課程的期限。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危險駕駛的刑責及加重情況,按被告的客觀駕駛危險性、道德責任、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所承受的潛在傷害,以及醉酒、吸毒和違反交通標誌等因素評估刑責。法院採納《道路交通條例》所定最高刑期、取消駕駛資格及駕駛改進課程要求,並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危險駕駛、酒後駕駛及毒品駕駛的刑期分別以18、6及12個月為起點,因責任因素已有重疊而互相同期;但本案與先前案件性質不同,且本案在保釋期間發生,故新刑期須與先前30個月刑期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確認量刑重點是駕駛者的責任程度及潛在傷害;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Hon Hoi CAAR 8/2010,強調毒品影響下駕駛對公眾構成明顯危險,須予嚴懲。法院亦考慮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Ko Wai Kit, Paul CAAR 12/2002及HKSAR v Lee Ming Yin CACC 332/2010所述的比較案例及整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每項罪行分別判監12個月、4個月及8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合共12個月,並與DCCC 667/2022的30個月刑期連續執行。危險駕駛、酒後駕駛及毒品駕駛分別取消駕駛資格3年、12個月及2年,並須自費完成一次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法院認為同一組駕駛行為下的重疊責任可支持刑期同期執行,但不同案件的刑期未必適用同期原則。被告曾有危險駕駛定罪,故取消駕駛資格須延至所有監禁刑期服畢後才開始計算;駕駛改進課程亦可能延長實際失去駕駛資格的時間。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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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酒後又吸毒駕駛會被判多久?
法院按危險駕駛、酒後駕駛及毒品駕駛的重疊責任,分別判監12、4及8個月,三罪同期執行,合共12個月;本案法院另命刑期與舊案連續執行。
Q.有危險駕駛前科會取消駕駛資格多久?
本案被告有危險駕駛前科,法院就三項罪行分別取消駕駛資格3年、12個月及2年,並命令有關期限在所有監禁刑期服畢後才開始計算。
Q.危險駕駛判刑會否考慮車上乘客?
會。法院會考慮駕駛行為的客觀危險性、被告責任及乘客可能承受的傷害。本案車上有三名乘客,且被告違反多項交通標誌,法院據此評估責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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