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仁廣案 DCCC911/2023
提貨走私瀕危物種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仁廣 LAM Yan-kw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林仁廣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 第586章第5(1)條,並非按照法例規定進口附錄I物種標本。2021年9月20日,被告在貨運站提取三箱報稱雪藏魚的貨物;海關在45公斤魚柳內發現46公斤石首魚魚鰾,專家估值約736萬元。被告承認曾收取微薄報酬提貨,但辯方指其並非主謀,且不知道貨物最終去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進口附錄I物種標本的判刑起點、涉案魚鰾的數量及價值、被告在交易中的角色,以及其年齡、背景、過往定罪、正面品格和同意部分案情是否足以構成減刑因素。辯方主張罪責較輕,刑期應少於三年;控方則提供多宗同類判刑案例作參考。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本罪沒有既定判刑指引,但2018年修例大幅提高刑罰,反映立法機關保護瀕危物種及遏止非法交易的強烈政策。判刑時,魚鰾的數百萬元價值並非唯一因素,亦須考慮其數量、稀有性、約二十年以上的生命年期及原擬作名貴食材的用途。被告直接提貨、安排儲存並交收,雖非主謀且每箱只收取250元,仍須承擔實質刑責。法庭以監禁兩年為量刑起點;審訊定罪通常不予扣減,但因被告同意部分案情、節省司法資源,酌情減刑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特區 訴 莫永旺 [2024] HKDC 2119,以及控方提出的四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件:特區 訴 韋彬雪及另一人、特區 訴 Schlogl Leopold、特區 訴 Hiraguchi Naoki,以及特區 訴 Gordon Jomar Osal及另外兩人。辯方另引用CACC 430/1992。這些案件用作同類罪行的判刑比較,但本案仍按自身案情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經審訊後罪名成立。法庭以監禁兩年為起點,因其同意部分案情而減刑三個月,最終判處監禁21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只是收取低額報酬的提貨人,涉及大量及高價值瀕危物種時仍可能面臨實質監禁。被告的正面品格及長期沒有犯罪,不能抵銷罪行對保育及阻嚇目的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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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提取走私瀕危物種會判囚多久?
即使只是收取低額報酬提貨,若涉及大量及高價值瀕危物種,仍可能被判實刑。本案被告經審訊定罪後,最終被判監禁21個月。
Q.不是主謀而只是提貨,會否仍須負刑責?
法庭認為直接提貨、安排儲存及交收已構成重要參與;不是主謀及只收取每箱250元,主要影響刑期而非免除責任。本案仍判處監禁。
Q.認罪或同意案情可以減少瀕危物種罪刑期嗎?
審訊後定罪一般沒有認罪扣減,但同意部分控方案情若能節省法庭時間及公共資源,法庭可酌情減刑。本案因此由兩年起點減三個月,判囚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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