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 Zhenming HCCC347/2024

趁醉與人性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強姦罪判處監禁四年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23/6/2025[2025] HKCFI 29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Jin Zhenm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Jin Zhenming與受害人X自2017年相識。2023年12月,Jin以香港商業機會為由邀請X赴港,並安排她入住沙田酒店。晚餐及聚會後,X飲酒至醉並失去知覺,Jin協助將她帶回房間,其後在X無能力同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翌日X查問時,Jin承認曾插入,但辯稱自己飲酒。警方其後拘捕Jin;他承認曾移除X衣物並進行數次插入。床單及被褥上的精液痕跡與Jin的DNA相符。Jin承認一項強姦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強姦罪的量刑。法庭須考慮受害人醉酒及無法抗拒、被告沒有使用額外暴力、雙方相識多年、被告飲酒、沒有預先策劃,以及未使用安全套等情節。控方依據案例主張不少於五年的起點;辯方請求採用五年起點及認罪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強姦是嚴重罪行,依法可判終身監禁,一般起點不少於五年,但須按全部情節及加重因素量刑。被告自身飲酒並非減刑因素;他利用X醉至不能抗拒的狀態滿足個人慾望。沒有超出犯案所需的暴力,並不構成額外加重情節;雙方相識多年亦不令罪行較輕。未使用安全套以避免懷孕或傳播性病屬加重因素。綜合考慮後,法庭訂定六年起點,因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Tai Yi Nam,確認強姦一般不少於五年起點;並參考R v Billam所列的非詳盡加重因素。HKSAR v Lau Yun Leung及HKSAR v Leung Yuet Hung說明未遂強姦未必必然獲較完整強姦罪為低的刑罰。HKSAR v Ho Man Ho亦列於控方提交的量刑案例中。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1)條的強姦罪。法庭以六年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四年。

判決啟示

被告飲酒及沒有預先策劃並非當然減刑因素;利用醉酒受害人不能同意的狀態是重要情節。與受害人相識多年不會自然降低強姦的嚴重性,而未使用安全套可構成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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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趁醉與無法同意的人性交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利用受害人醉至無法抗拒的狀態犯案,並以未使用安全套作為加重因素;雖然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仍判處監禁四年。

Q.被告自己飲酒可以減輕強姦刑罰嗎?
A.

法庭明確指出,被告自身醉酒不是減刑因素。雖然本案沒有額外暴力及被告及早認罪,法庭仍以六年為起點,扣減後判監禁四年。

Q.與受害人相識多年會否令強姦罪判得較輕?
A.

法庭認為,強姦相識多年的朋友不一定比強姦陌生人輕微。雙方相識及沒有預先策劃未令刑罰大幅降低,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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