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善蓉案 DCCC700/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她先後開立眾安銀行個人戶口及香港滙豐銀行多貨幣戶口,將兩個戶口借給朋友使用。戶口一涉及37筆提款,合共逾87萬港元;戶口二涉及多筆港元及美元存款及相應提款,包括一名美國受害人被電話詐騙後存入的42萬美元。兩項控罪涉及款項合共逾1,120萬港元,歷時七個多月,並具有國際元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就兩項洗黑錢罪量刑,包括涉案款額、犯罪期間、國際元素及被告人借出銀行戶口的背景對量刑起點和加刑的影響。辯方提出被告人出獄後遭遇財困、受人游說借出戶口且沒有收取報酬,並指出同類案件數目及金額有下降趨勢。
判決理由
法院以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評估涉案款額、犯罪持續時間、國際元素、求情因素及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參考相關案例後,法院就每項控罪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法院認為案件符合加刑條件,採納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幅度。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每項刑期為32個月;加刑8個月後為40個月。法院再依整體量刑原則,命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以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以協助評定涉及重大款額的洗黑錢案件之量刑起點及整體刑期。《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則構成加刑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每項控罪的最終刑期為40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被告人的認罪扣減已納入計算。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沒有收取報酬,借出銀行戶口並涉及重大及跨境款項,仍可導致顯著刑責。法院同時顧及認罪、個人背景及過往紀錄,但重大涉款額及法定加刑因素仍主導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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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黑錢會判多久?
法院會按涉款額、犯罪期間、跨境因素及其他量刑因素處理。本案被告借出兩個戶口涉及逾1,120萬港元及美元,兩項控罪最終同期判監40個月。
Q.沒有收取報酬,借出銀行戶口仍會犯法嗎?
沒有收取報酬並不妨礙法院量刑或定罪。本案被告聲稱沒有收取報酬,但她承認借出戶口,並因兩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被判監禁。
Q.認罪後洗黑錢罪可以扣減多少刑期?
本案法院先以每項控罪四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2個月,再按法定因素加刑至40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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