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川案 DCCC1141/2024

兩度入屋及盜用信用卡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八個月
三項控罪合共判囚兩年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2/6/2025[2025] HKDC 1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永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永川與受害人蕭先生一家居住在同一幢大廈。被告人拾得受害人住所的木門及鐵閘鎖匙後,於2024年2月13日及3月15日兩度以鎖匙進入住所,分別偷取現金、銀包、信用卡及其他物品。其後,他冒充信用卡持有人,在蘇寧以信用卡購買一部iPhone,再以港幣8,600元出售。警方在其住所檢獲部分贓款。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及刑期是否應分期執行。控方依住宅入屋犯法及信用卡詐騙的一般基準處理;辯方主張犯案規模小、手法簡單、被告無案底並坦白認罪,信用卡詐騙的量刑起點應低於三年。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量刑基準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認為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一般以三年監禁為起點。被告確保住所無人後犯案屬減刑因素,但不足一個月內兩度犯案屬加刑因素,兩者相抵後兩項入屋犯法各以三年為起點。信用卡詐騙通常以三年為起點,但小規模及不精密的詐騙可採較低基準;本案以兩年為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並依整體性原則調整分期執行安排。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 說明入屋犯法的加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謀奮 CACC 112/2015 說明無人住所及嚴重財物損失的衡量。信用卡詐騙方面,R v Chan Sui To [1996] 2 HKCLR 128 確立三年基準,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 及 HKSAR v Li Chi Yat [2019] HKCA 458 支持小規模、不精密案件採較低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監。控罪一及二各判兩年,控罪三判十六個月。控罪二及三各四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八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住宅入屋犯法即使沒有使用工具,連續犯案仍可抵銷部分減刑因素。認罪扣減並非唯一考慮;法院須兼顧各罪獨立性與整體刑罰相稱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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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兩次用鎖匙入屋偷竊會判多久?
A.

法院以每項住宅入屋犯法三年為量刑起點,考慮無案底及認罪後,兩項各判兩年;本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Q.盜用信用卡買手機會判囚多久?
A.

信用卡詐騙通常以三年為起點,但小規模及不精密的案件可較低。本案起點為兩年,認罪扣減後判十六個月監禁。

Q.三項罪行的刑期為何不是全部分期執行?
A.

法院認為三項罪行各自獨立,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為符合整體性原則,僅命控罪二及三各四個月與控罪一分期,總刑期為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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