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欲麗案 DCCC477/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6個月
販運可卡因罪判監禁4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1/6/2025[2025] HKDC 9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欲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欲麗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12月30日,她在旺角被截查,警方在其左手紙巾內發現兩袋固體,合共含21.38克可卡因,另搜出兩部流動電話。被告人稱毒品主要供自用,並表示自己每日吸食可卡因。涉案毒品零售價約31,275港元。她現年56歲,曾有涉及管有及吸食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但沒有販運毒品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販運21.38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否構成加重刑責因素,以及聲稱相當大部分毒品供自用能否獲得刑期扣減。辯方主張一半毒品供自用,應按基本量刑基準扣減10%至25%;控方資料則顯示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庭修訂的可卡因量刑指引,認定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5至8年,按21.38克計算,基本量刑起點為70個月。因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法院上調2個月至72個月。法院援引相關判例,指出自用理由須有可靠及可信的事實證據支持,單靠辯方陳述通常不足。雖然被告人的吸毒紀錄及尿液檢驗證實其為可卡因使用者,但包裝、購買價格及其不同說法均不足以證明一半毒品供自用,法院僅酌情扣減3個月,另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確立可卡因量刑指引;HKSAR v Cheung Wai Man [2019] 1 HKLRD 817要求以可靠證據支持自用比例;HKSAR v Lee Chun Man CACC 360/2014涉及批量購買的折扣及街價證據;HKSAR v Cheuk Kin Man [2010] 5 HKLRD 561及HKSAR v Kong Tat Lung CACC 27/2016說明部分自用毒品的刑期扣減酌情權。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46個月。計算方法為72個月基準先因部分毒品可能供自用而扣減3個月,再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被告人承認控罪,控方獲判刑申請結果。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並不當然帶來大幅減刑;被告人必須提供可信及可靠材料證明自用比例。即使只有小部分毒品可能供自用,法院仍可按個案酌情給予有限扣減。本案沒有其他特別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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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聲稱毒品供自己吸食可以減刑嗎?
A.

可以,但必須有可靠及可信的事實和證據支持,單靠辯方陳述通常不足。本案法院只接納可能有小部分供自用,並扣減三個月。

Q.販運21.38克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A.

法院以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計算70個月,因保釋期間犯案加至72個月,再作減刑及認罪扣減,最終判監禁46個月。

Q.認罪可令販毒刑期減少多少?
A.

本案法院在考慮保釋期間犯案及三個月自用扣減後,以46個月為基礎,再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最終刑期為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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