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成發案 DCCC105/2024
販運多種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成發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成發承認經營煙窟罪,並在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改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於2023年7月6日搜查油麻地一個約250平方呎的單位,發現十四名顧客,以及甲基苯丙胺、海洛英及可卡因,共含約19.39克純毒品。被告人承認自同年6月29日起負責開門、出售毒品、提供吸食工具及記錄交易,每日收取1,300元。案件涉及兩項控罪,並有大量過往毒品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三種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如何計算,以及經營煙窟罪的適當刑罰。控方接受辯方提出的不同計算方法;辯方要求採用轉換方式或比例方式,並主張認罪、健康狀況、母親年邁及兩罪同期執行。法院亦須決定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如何分期或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比較個別方式、綜合方式、謬誤測試、轉換方式及比例測試。基於比例測試對被告人較有利,法院以71.92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三種毒品可迎合較大市場及混合使用的危害後,加至74.924個月。被告在審訊第五天才改認,雖節省續審時間,折扣不應等同及早認罪,故給予17%認罪折扣,判販運罪62個月。經營煙窟罪以12個月為起點,扣除三分一認罪折扣後為8個月。依據總刑期原則,兩罪部分分期、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 HKSAR v Huang Ruifang 所載不同毒品的量刑幅度,並參考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關於綜合方式的七步驟。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提供經營煙窟罪的量刑幅度。HKSAR v Ng Ka Wing Kevin 及 HKSAR v Ho Sai Chak 說明販毒與經營煙窟屬不同事項,可作部分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判處監禁:販運危險藥物罪62個月,經營煙窟罪8個月。其中經營煙窟罪的3個月與販運罪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5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詞展示涉及多種毒品時以比例測試計算量刑起點的方法,並確認遲至審訊後段才改認罪的折扣須低於及早認罪折扣。一般健康問題及受供養親屬的健康狀況,除非有特殊情況,通常不構成扣減刑期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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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冰毒、海洛英和可卡因通常如何量刑?
法院以各種毒品重量比例計算量刑起點,並因涉及三種毒品而加刑,再給予17%認罪折扣;本案販運罪最終判監禁62個月。
Q.販毒和經營煙窟可否分開判刑?
可以。法院認為兩項罪行屬不同事項,雖源於同一行動,仍可部分分期執行;本案煙窟罪8個月中有3個月與販毒罪分期。
Q.被告患癌及需要照顧年邁母親可否減刑?
法院指出,一般健康問題及親屬健康狀況不是有效扣減因素,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本案沒有特殊情況,因此沒有因被告患癌或母親年邁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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