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HO CHEUNG DCCC607/2024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ONG HO CH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HO CHEUNG於2023年12月29日在旺角上海街被截查,警方其後在其黑色短褲後袋搜出分裝毒品,包括含2.23克可卡因的物質、含12.0克氯胺酮的物質,以及含13.8克氯胺酮的物質,合計毒品重量28.03克,估計零售價約16,800港元。被告當時持有手機及4,497.60港元,住所搜查沒有發現物品。他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29歲,有六項前科,其中兩項為販毒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混合毒品販運的量刑方法、應以何種毒品作為基準毒品,以及多種毒品和相同罪行前科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主張採用合併計算方法,以氯胺酮作基準,並因少量可卡因及自用部分減刑;控方同意辯方所作三項測試結果。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混合毒品量刑的六步方法,並依較具效力的毒品選定基準毒品。依據HKSAR v Cheung Wai Man,應以可卡因而非數量較多的氯胺酮作基準,再以荒謬性、換算及比例測試核對結果。三項測試支持60個月起點。被告涉及兩種毒品及有兩項相同販毒前科,合共加刑6個月至66個月。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自用聲稱欠缺可信可靠材料,不能獲減刑,故判監4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Islam Majharul說明混合毒品的七步方法;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採用六步量刑框架。Hii Siew Cheng提供氯胺酮4至6年量刑幅度;Huang Ruifang (No 3)提供可卡因量刑指引。Cheung Wai Man確立以較具效力毒品為基準及嚴格審視自用聲稱。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以66個月為名義起點,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監禁44個月。自用聲稱不獲接納,沒有其他減刑。
判決啟示
混合毒品量刑不以數量最多的毒品必然作基準,而以較具效力者為準,再以三項測試核實。多種毒品本身可反映較廣市場而加刑;自用聲稱必須有可信可靠資料支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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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較具效力的可卡因作基準,考慮混合毒品及前科後定出66個月起點,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44個月。
Q.聲稱毒品是自用可以減刑嗎?
可以成為減刑因素,但必須有可信可靠的資料支持。本案只有尿液測試等不足證據,且毒品分成多小包,法庭拒絕給予自用減刑。
Q.販運兩種毒品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販運多種毒品可迎合較廣市場,並把此因素與兩項過往販毒前科合共加刑6個月;本案名義起點因此為6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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