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浩鏘案 DCCC376/2023

儲存及包裝氯胺酮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6個月
販運氯胺酮罪成,判監5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9/6/2025[2025] HKDC 2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浩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林浩鏘與一名15歲女童共同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2年9月14日,警方在酒店904號房發現八包危險藥物,包括合共105.14克氯胺酮的126.73克固體,以及電子磅、膠袋等包裝工具。被告人身上有35,245元現金及兩部手機,並承認毒品屬於他。女童身上的至少9,700元現金亦被認定為被告人的販毒得益。被告人承認控罪,但否認與女童共同行事;法庭最終未能確認共同犯罪情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控方主張案情包括在酒店房間儲存及包裝毒品、涉及逾105克氯胺酮、讓15歲女童接觸毒品,以及被告人有同類前科並在保釋期間重犯。辯方請求以8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並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就氯胺酮所訂的量刑指引,認為50至300克的販運案件一般以6至9年監禁為指引範圍。被告人並非單純運送毒品,而是在租用酒店房間內儲存及包裝毒品;案件亦涉及女童接觸及進入存放毒品的房間,並有近期同類前科及保釋期間重犯等加刑因素。因此,基本量刑起點不少於6年9個月。為保留認罪扣減的實際利益,法庭將起點調整至7年,再因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5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許守城一案所確立的氯胺酮販運量刑指引:涉及50至300克者,量刑指引為6至9年監禁。法庭並依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處理定罪及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法庭考慮毒品數量、包裝行為、女童因素、前科、保釋期間重犯及認罪扣減後,命令判處5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在酒店房間儲存及包裝毒品,而非單純運送,會提高量刑起點;讓未成年人接觸毒品亦屬重要加刑因素。法庭未證明被告人與女童共同犯罪,但該爭議不影響本身販運罪及最終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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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酒店房間包裝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在酒店房間儲存及包裝毒品,比單純運送更嚴重,並考慮毒品數量及其他加刑因素;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56個月。

Q.讓未成年人士接觸毒品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本案中,被告讓15歲女童進入明顯存放毒品的酒店房間並在其面前處理毒品,法庭將此視為重要加刑因素,並納入最終56個月刑期的考慮。

Q.販運105克氯胺酮並承認控罪會判幾多年?
A.

法庭採用50至300克氯胺酮案件的六至九年量刑指引,並因前科及保釋期間重犯而加刑,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本案判監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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