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秋華案 DCCC1358/2024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販運兩種毒品判囚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7/5/2025[2025] HKDC 88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秋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袁秋華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1月29日,警方在天水圍一輛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內,搜出含6.76克氯胺酮及0.26克可卡因的毒品,另檢獲現金11,348.2元及兩部流動電話。被告人稱因丈夫突然離世、染上毒癮及面對公屋裝修的經濟壓力,才受損友唆擺運毒賺取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以及應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計算刑期。辯方主張以可卡因刑期作基礎並以三年為量刑起點;控方立場及具體陳詞未在判刑理由書中詳述。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及上訴庭判例,認為量刑指引不應以純數學方式套用。雖然可卡因毒性略高,但其數量極少;氯胺酮數量較多,故以氯胺酮作主要基準。法院採用綜合方式,參考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認定以6.76克氯胺酮計算的39個月為適當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個人背景及戒毒、悔意等因素沒有帶來額外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Huang Ruifang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說明相關毒品的量刑範圍;依據 Chan Yuk Leong 的三種計算測試及多種毒品屬加刑因素的原則,並參考 HKSAR v Yip Wai Yin & another、HKSAR v Lee Ming Ho、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及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法院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被告人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同時涉及不同危險藥物時,法院可採用綜合方式而非機械地逐項相加。多種毒品本屬加刑因素,但若其影響已反映在量刑起點內,不應重複加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及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A.

法院以6.76克氯胺酮作主要量刑基準,訂定39個月起點,再因被告人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監禁26個月。

Q.販運兩種毒品應否分開計算刑期?
A.

法院認為應採用綜合方式,而非機械地逐項相加,並以荒謬、轉換及比例測試作整體評估。本案最終以39個月為起點。

Q.初犯及認罪可否大幅減刑?
A.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並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但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個人困境、悔意及戒毒沒有帶來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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