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輝案 DCCC1239/2024
冒認律師樓職員行騙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景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本案是一宗電話借貸騙案。被告黃景輝承認一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控罪。控罪指他在2024年1月8日至3月12日期間,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訛稱受害人須支付港幣375,000元按金,以便大新銀行批出低息物業再融資貸款,並虛稱款項須支付予代表銀行的律師事務所,藉此誘使受害人交出港幣374,500元。被告冒認律師樓職員與受害人會面及協助付款,但受害人及時報警,警方遂即場拘捕被告,受害人沒有實際金錢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的判刑。控方依據電話騙案通常較一般街頭騙案嚴重,主張採用較高量刑基準以作阻嚇。辯方則指出被告只收取港幣500元報酬、並非主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且案件未造成實際損失,請求法庭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普通法串謀詐騙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6)條的刑罰規定,參考電話騙案須採用較高量刑基準的原則。雖然本案只有一名受害人且沒有實際損失,但電話騙案針對公眾,具有欺騙性及阻嚇需要。考慮被告只是前線「步兵」而非主腦,以及其個人背景,法庭以三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兩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CACC 453/2009 第23段確立電話騙案四年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第44段指出,針對公眾的街頭及電話騙案,即使款項不大及被告沒有前科,亦可採用三至四年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串謀詐騙罪。法庭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失,仍可能適用三至四年量刑基準。被告的從屬角色、認罪及無前科可影響刑期,但不會消除阻嚇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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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電話借貸騙案沒有造成損失會否判囚?
可以。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具有針對公眾及阻嚇的因素,即使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仍須判處監禁;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兩年。
Q.只收取五百元報酬參與騙案會判多久?
報酬低並不免除刑責,但可影響刑期。法庭認為被告只是前線參與者,先以三年為起點,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兩年。
Q.電話騙案沒有刑事紀錄可否獲輕判?
沒有刑事紀錄是可予考慮的個人因素,但電話騙案仍適用較高量刑基準。本案法庭綜合無前科、從屬角色及認罪後,判處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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