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055/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達釗及另六人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達釗(第二被告人)及其他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C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8名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首席小販管理主任(PHCO)或署理PHCO,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2019年食環署招聘助理小販管理主任(AHCO)期間,第一被告(已認罪並轉為控方證人PW3)與其他被告(D2-D8)及其他人士透過WhatsApp互傳應徵者面試資料,並製作「自己人名單」。這些訊息中包含「幫忙」、「關照」等字眼,暗示給予名單上應徵者優惠待遇。食環署接獲投訴後,取消了該次招聘結果,並重新進行招聘。控方指控被告串謀優待應徵者,違反公務員聘任的公開、公平原則。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點為:(1) 各被告是否存在串謀優待應徵者的協議;(2) 若有,該協議是否涉及控罪指稱的行為;(3) 該行為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 (4) 涉案行為是否嚴重而非瑣碎。控方主張被告行為構成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因其違反公務員聘任的公平公正原則。辯方則主要質疑PW3證供的可信性,並否認有優待應徵者的意圖,聲稱僅為方便查詢分數或「賣人情」。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根據WhatsApp訊息內容、被告間的互動模式及PW3與其他證人的證供,被告之間存在串謀優待應徵者的協議。法官不採納PW3聲稱僅為方便查詢分數的說法,認為其證供不可信。法官強調,公職人員有責任以公開、公平、具競爭力的方式聘用「最合適的優秀人才」,被告的行為明顯偏離此原則,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法官引用《Sin Kam Wah v HKSAR》案的原則,認定被告行為嚴重,而非微不足道,因為這損害了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任和招聘的公平性,導致招聘結果作廢及公共資源浪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 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確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元素)
- HKSAR v Ho Hung Kwan Michael (2013) 16 HKCFAR 525 (重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門檻高,行為需遠低於可接受標準,構成濫用公眾信任)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及第八被告所有罪名成立。判決書中未提及具體刑罰或賠償命令,預計將在稍後進行判刑。
判決啟示
此案強調公職人員在招聘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和競爭的原則,任何試圖優待特定應徵者的行為,即使沒有直接的金錢利益,也可能構成嚴重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WhatsApp等通訊工具中的對話記錄可作為有力證據,揭示串謀意圖。此判決對公務員招聘的廉潔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警示作用,並重申了公眾對公職人員行為的信任標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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