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達釗等案 DCCC1055/2022
傳閱招聘名單是否構成串謀公職失當?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達釗、戴焯輝、易錦添 Danny、麥偉忠、鄧永平、黃偉雄、陳江松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食物環境衞生署2019年招聘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八名被告當時均為首席或署任首席小販管理主任;D1羅世華另已認罪並作控方證人。招聘收到逾5,000份申請,約956人面試,約530人獲推薦取錄。控方指被告及其他人透過WhatsApp互傳應徵者姓名、面試日期及時間,並由D1編製及分發11份標示「自己人」的名單,目的是在面試中給予特定應徵者優惠。事件曝光後,食環署認為遴選程序失去公平性,取消第一次面試結果並重新舉行招聘。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各被告是否就優待應徵者達成協議;該協議是否涉及控罪所指行為;傳閱面試資料及名單是否構成公職上行為失當;行為是否嚴重而非瑣碎;以及各被告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意圖和明知相關情況。
判決理由
法庭逐一評估每名被告的證據,並以整體WhatsApp訊息、時間表、文件及證人證供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被告均知悉招聘須公開、公平及具競爭性,面試資料亦受保密及「需要知道」原則限制。法院認為「自己人」、「幫幫手」、「麻煩射住」等訊息,以及只向遴選委員發送名單的模式,顯示目的是提高特定應徵者的取錄機會,而非單純查詢分數。依 Sin Kam Wah v HKSAR 所列公職上行為失當元素,行為屬故意、無合理辯解且嚴重,並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的串謀定義。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 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確立公職上行為失當的五項元素;HKSAR v Ho Hung Kwan Michael (2013) 16 HKCFAR 525,說明定罪門檻須達嚴重濫用公眾信任;另引用 R v Sharp [1988] 1 WLR 7、HKSAR v Poon Hoi Wing [2001] 1 HKC 363 及多宗關於混合式供詞、推論和污點證人的案件。
裁決與命令
D2至D8均被裁定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罪名成立。D1早前已認罪並被判罪成。本判詞主要處理D2至D8的定罪,未載有本判詞日期的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公職人員即使未能證明實際有人因名單而獲加分,若在招聘前傳閱保密資料以造成感知上的不公平,仍可構成嚴重公職失當。接收而不舉報相關名單,也可成為串謀整體證據的一部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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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務員在招聘面試前傳閱應徵者資料會否犯法?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資料須保密及只限有需要知道的人使用,仍為優待特定應徵者而傳閱資料,構成故意且嚴重的公職失當;D2至D8最終被裁定串謀罪成。
Q.沒有證明應徵者實際加分也可以定罪嗎?
可以。法庭認為控方無須證明實際加分,只要證明傳閱名單的協議及目的在於給予優惠,並足以嚴重偏離公平招聘職責;本案因此裁定D2至D8罪成。
Q.收到「自己人」名單但沒有親自優待應徵者會否有罪?
法庭指出,接收名單後保持沉默、繼續參與傳閱,可能顯示其加入共同計劃;是否親自加分並非唯一關鍵。本案中D2至D8均被裁定參與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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