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富生案 DCCC1603/2024

製造偽鈔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年2個月
被告承認製造偽鈔罪,被判監禁4年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6/2/2026[2026] HKDC 28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富生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潘富生於2024年6月在賓館房間內,利用打印機及切紙器等工具,製造了1,138張面值1,000元的偽製港幣紙幣,以及586張印有共1,812個偽鈔圖像的紙張。警方於6月19日搜查賓館時發現上述偽鈔及半製成品,總值約295萬元。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犯案,專家指偽鈔品質差劣且缺乏防偽特徵。被告人此前有19項定罪紀錄,包括販運毒品及不誠實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製造流通紙幣偽製品罪(making counterfeits of currency notes)的量刑。法庭需考慮偽鈔的規模、仿真度、被告人的背景及過往定罪紀錄,以決定合適的量刑起點及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黃海一」案及「R v Chow Tin Wah」案的判刑原則,指出法庭必須發出明確訊息,對製造偽鈔行為施以重罰。雖然本案偽鈔仿真度低且未流入市面,但涉及周詳計劃,且被告人有多次定罪紀錄,故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並因其累犯紀錄加刑3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年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一 [2006] 3 HKLRD 150、HKSAR v Hu Wan Xia [2009] 4 HKLRD 44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子聰 CACC 314/2011 及 R v Chow Tin Wah [1991] 1 HKLR 68。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被判監禁4年2個月。第二項控罪存檔法庭,未經法庭批准不得處理。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偽鈔仿真度低且未流入市面,製造偽鈔行為仍屬嚴重罪行,法庭必須透過判刑發出阻嚇性訊息,以防止此類不法活動氾濫。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製造偽鈔會被判監禁多久?
A.

製造偽鈔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4年。法庭會考慮偽鈔規模、仿真度及被告背景。本案被告因製造偽鈔被判監禁4年2個月。

Q.偽鈔仿真度低是否可以減刑?
A.

仿真度低是量刑考慮因素之一,但法庭仍需發出阻嚇性訊息。本案偽鈔仿真度差劣,但法庭仍以6年為量刑起點,反映罪行嚴重性。

Q.被告有案底會否影響判刑?
A.

會。法庭會考慮被告的定罪紀錄作為加刑因素。本案被告因有多次定罪紀錄且出獄後不久再犯,法庭將刑期調高了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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