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祉程案 DCCC682/2023
代人投資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祉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馮祉程面對兩項欺詐罪,承認控罪二,控罪一則按控辯雙方要求存檔。被告向其上司王日添推介CHIA Coin及Monera加密貨幣投資,聲稱可透過投資經理Bong Chan獲取高回報,並要求王先生把款項轉入被告的銀行戶口,再由被告轉交投資經理。王先生先後交付港幣589,000元。被告提供的匯款資料並不真實,款項亦在短期內被提取、轉賬或耗用。候判期間,被告已悉數歸還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量刑,以及受害人基於對被告的信任而交付款項是否構成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 的加重因素。控方主張案件涉及受害人的信任及港幣589,000元,罪責較一般欺詐嚴重;辯方則主張案件沒有違反誠信,並以認罪、歸還款項及候審延誤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判斷案件是否涉及違反誠信,重點在於受害人交付款項時是否基於對被告的信任而作出託付。王日添相信被告會代為把款項交予投資經理,故有關託付涉及被告的誠信。雖然欺詐罪沒有獨立的上訴庭量刑指引,法庭參考違反誠信下竊取財物的案例;涉款港幣589,000元原可對應約29至30個月監禁,但考慮案情後以2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20%,歸還款項扣減3個月,候審延誤再扣減1.8個月,合共判監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Kong Chi Kiu [2022] HKCA 1745、HKSAR v Wong On Ni、HKSAR v Cheung Curtis Ka Kim,說明基於信任託付款項可涉及違反誠信;並參考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8] 1 HKC 113及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的量刑幅度,以及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的認罪扣減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二被判罪成;控罪一存檔,未經法庭批准不得再起訴。就控罪二,法庭判處即時監禁16個月。被告已歸還全部涉款,該因素已獲量刑扣減。
判決啟示
受害人把款項交予被告代為投資,即使被告並非專業投資人士,仍可因受害人對其信任而構成違反誠信因素。全數賠償、認罪及長期候審延誤可獲扣減,但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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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上司投資卻把款項轉走,會被判多久?
被告以代為投資為由收取上司港幣589,000元,其後款項被提取及轉走。法庭認為案件涉及信任及違反誠信,扣減後判處即時監禁16個月。
Q.歸還全部騙款可以避免入獄嗎?
全數歸還款項可反映悔意並減輕受害人的損失,但不必然避免即時監禁。本案即使已全數還款,法庭仍判處被告即時監禁16個月。
Q.受害人因信任而交付款項,是否屬違反誠信?
關鍵在於受害人是否因信任被告而作出託付。王日添相信被告會代交投資款項,法庭因此認定本案涉及違反誠信,並視為較嚴重的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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