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A-FITRIANA DCCC870/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IKA-FITRIAN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2年4月至9月期間,在三間銀行開立三個銀行戶口。十名人士墮入投資騙案,另有五名人士墮入求職騙案,先後將款項存入有關戶口。控罪一涉及138筆款項,合共124萬餘元;控罪二涉及36筆款項,合共402萬餘元;控罪三涉及212萬餘元,三項合計739萬餘元。被告人承認全部三項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的量刑。法庭須考慮涉案金額、犯罪期間、被告人的背景及刑事紀錄、認罪扣減,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所容許的加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以涉案總額、相關案例、犯罪期間及被告人背景等整體情況,訂定每項控罪35個月的量刑起點。由於案件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法庭批准加重刑罰20%,即增加7個月,使每項控罪的刑期起點為42個月。被告人即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故每項判處28個月監禁。考慮整體量刑及總刑期原則,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HKSAR v Poon Lok Man(CACC 171/2012)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CAAR 13/2010),以協助評估涉及大額款項的洗黑錢罪量刑起點。另依據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被定罪。每項控罪判處28個月監禁,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涉及739萬餘元及多個銀行戶口的洗黑錢案件,可先按款額及整體情況訂定量刑起點,再按第27條加刑。即時認罪扣減後,三項刑期仍因同期執行而以總刑期28個月為限。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騙款會判多久?
本案三個銀行戶口共處理739萬餘元騙款,被告人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法庭每項判監28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
Q.洗黑錢案件如何按涉案金額量刑?
法庭考慮涉案金額、犯罪期間、被告背景及相關案例,先以每項35個月作起點,再依法加刑20%。本案認罪後每項為28個月監禁。
Q.即時認罪對洗黑錢刑期有何影響?
本案原定每項控罪經加刑後為42個月,被告人即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故每項減至28個月;三項刑期最後同期執行。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