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 KA WING DCCC792/2023

利用僱主客戶收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欺詐及洗錢罪合共監禁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my Chan21/4/2025[2025] HKDC 5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 KA W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my Chan,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是 Showtex Hong Kong Limited(SHK)的項目經理,負責招攬業務、製作報價及發票,以及調配公司的工作人員。2018年至2019年間,他向客戶虛稱 Maban Trading Co Limited(MTC)及 Magic Square Group 是 SHK 的分包商,將客戶付款轉入 MTC 戶口,並未經批准大幅折扣及挪用 SHK 資源,從中獲利。三項欺詐令 SHK 實際損失約602,135港元,另一項未遂欺詐本可造成175,000港元損失。其後,被告使用 MTC 戶口處理合共716,805港元的犯罪得益,並向共同被告支付12,000港元服務費。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以欺詐涉及的實際損失、客戶支付的發票總額,還是其他金額作為參考?被告對僱主所負的高度信任、犯罪的計劃性及持續性,應如何影響刑期?五項處理犯罪得益罪應與欺詐罪分期或同期執行?認罪、延誤、健康及家庭情況是否構成額外減刑理由?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欺詐及洗錢均屬嚴重罪行,且沒有固定量刑表。涉及信任違反的指引只能協助法院,並非僵硬限制;除金額外,還須考慮被告所獲信任的程度、犯罪的精密性、預謀及持續時間。由於控罪沒有列明特定欺詐金額,法庭以客戶向被告支付的發票總額967,000港元作為量刑指標,而將 SHK 的實際損失視為減輕因素。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J(1)(b)條,未遂罪適用相同量刑。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按整體性原則,欺詐罪總刑期定為30個月。洗錢罪的刑責未增加欺詐罪的犯罪性,故五罪同期執行,並與欺詐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 Kwok Wing、HKSAR v Yeung Chiu及HKSAR v Leung Chun Hei說明信任違反案件的量刑指引及金額因素並非僵硬規則。HKSAR v Ng Tik Ki Chaneki及 R v Millberry確認欺詐沒有固定刑幅。HKSAR v Boma Amaso、HKSAR v Hsu Yu Yi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協助洗錢量刑。Yip Kai Foon v HKSAR指出嚴重罪行通常不因健康問題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三項欺詐、一項未遂欺詐及五項處理犯罪得益罪承認控罪。第一至三項欺詐罪同期執行,第四項加刑12個月,合共監禁30個月。第五至九項同期執行8個月,並與欺詐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控罪未列明金額時,法院可按客戶實際支付的發票總額量刑,而非單純採用僱主實際損失。犯罪金額只是因素之一;高度信任、精密及持續的欺詐可支持較嚴厲刑罰。家庭困境、焦慮及案件延誤均未帶來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項目經理欺騙僱主客戶會被判囚多久?
A.

被告利用職務及僱主信任,向客戶虛稱分包商並收取款項,涉及三項欺詐及一項未遂欺詐。法院考慮犯罪的計劃性、持續性及認罪後,判處欺詐罪合共30個月監禁。

Q.洗錢款項與欺詐罪如何一同量刑?
A.

被告使用 MTC 銀行戶口處理716,805港元犯罪得益。法院認為洗錢罪沒有增加欺詐罪以外的犯罪性,五項刑期互相同期,並與欺詐罪同期執行。

Q.控罪沒有列明欺詐金額,法院如何量刑?
A.

法院沒有單純採用僱主的實際損失,而以客戶支付的欺詐發票總額967,000港元作為量刑參考,並將實際損失視為減輕因素。本案最終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