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惠森案 DCCC136/2023

修路路段超速撞死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被告危險駕駛致死,判囚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4/4/2025[2025] HKDC 67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惠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惠森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2022年5月24日凌晨,他駕駛中型貨車沿青沙公路往九龍方向行駛,當時第一線因修路而封閉;貨車在第二線撞倒站在兩線交界的TUMAMO Donato,導致其死亡。被告人事後沒有停車,繼續駛離現場。被告人現年62歲,為職業貨車司機,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被告人的駕駛行為應如何評定罪責及量刑。辯方主張事件源於一時危險判斷、超速幅度不大、死者位置本身具有危險性,且事故不應完全歸咎於被告人。法庭須決定適當量刑基準,以及是否應作取消駕駛資格和修習駕駛改進課程的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修路標誌及燈號已要求駕駛者減速至每小時50公里,被告人明知有工程,仍持續以約每小時61公里行駛,罔顧工人或障礙物進入行車線的風險。能見度良好,道路基本筆直,被告人沒有合理理由看不見死者,也沒有響號或轉向避讓,因此並非一時大意,而是極度危險的駕駛。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及第72A條,並參考相關判例,法庭以兩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經審訊定罪且沒有悔意,沒有減刑因素,遂判處兩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CAAR 3/2009),確認本罪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Liu Kwok Chun採納R v Cooksley & Ors [2003] 3 All ER 40所列加刑及減刑因素,但香港法院不直接採用Cooksley的量刑建議,只將其罪責分類作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兩年。法庭另命令取消其駕駛資格五年,或直至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以較後者為準;課程須在停牌期最後三個月內完成。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明知有修路工程仍持續超速及不理會路面風險,會被視為高度罪責,而非單純疏忽。無前科及個人背景未必足以減刑;首次定罪通常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五年,除非有特別理由。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修路路段超速撞死人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明知修路仍持續超速並罔顧路面風險,屬高度罪責。本案被告經審訊定罪後,被判監禁兩年。

Q.沒有刑事紀錄是否可以免除危險駕駛致死的監禁?
A.

沒有前科可屬減刑考慮,但不必然免除監禁;本案法庭認為罪責嚴重且被告沒有悔意,故仍判監禁兩年。

Q.危險駕駛致死首次定罪會否被停牌?
A.

根據法例,首次定罪一般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五年,除非有特別理由。本案法庭下令停牌五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