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I NANCUN & Ors DCCC35/2025

結伙扒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8個月;D2 監禁18個月;D3 監禁28個月
三名被告因扒竊罪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aniel Tang6/4/2025[2025] HKDC 6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AI NANCUN、LI DIDI、CHEN SHIHA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Daniel Tang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持雙程證,承認兩項盜竊罪。第一項發生於2024年4月14日大埔南盛街附近,三人合作從一名65歲女子的背包偷取錢包,內有1,300港元、五張信用卡及其他物品。第二項發生於2024年4月30日大埔,D1及D3以相同方式從一名61歲女子的背包偷取錢包,內有價值2,000港元的超市現金券、兩張提款卡及五張信用卡。閉路電視、警誡會面及扣押物品均支持案情。三人均無案底,並及時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扒竊罪的量刑起點、國際因素、多人合謀、在人多地方犯案及使用雨傘遮掩等加重因素的影響,以及兩項刑罰如何按整體性原則執行。辯方主要以無案底、悔意及及時認罪求情;控方依據案情及相關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Theft Ordinance》Cap 210第9條及扒竊罪量刑指引,認定首次犯案者經審訊後通常以12至15個月監禁為起點,本案兩項控罪均以15個月為起點。第一項因涉及跨境因素、三人合作、使用雨傘及公眾風險而加刑至27個月,再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8個月。第二項因以相同方式重犯,再加3個月,刑期扣減後為20個月。法院按整體性原則,將第二項其中10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其餘接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Vy Van Kien and Another [1991] 1 HKLRD 433,確立首次扒竊罪經審訊後12至15個月的量刑範圍;亦引用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及HKSAR v Tan Hong Sheng [2005] HKCU 1176,確認人多地點、跨境、多人有組織犯案及專業手法均可構成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三人均被判盜竊罪成立。D1及D3各項刑罰合計28個月監禁;D2因只涉及第一項控罪,被判18個月監禁。刑罰按法院所述同期及接續安排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扒竊案件即使涉及財物價值不高,跨境、有組織、多人合作及利用工具掩護仍會顯著加重刑罰。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消除上述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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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結伙在街上扒竊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跨境、三人合作、使用雨傘掩護及在公眾地方犯案均屬加重因素。及時認罪後,D1及D3各判監禁28個月,D2判監禁18個月。

Q.扒竊罪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三名被告均及時認罪,法院給予三分之一扣減。然而,扣減只影響刑期,不能消除跨境犯案、結伙及使用工具等加重因素。

Q.兩項扒竊罪的刑期會否全部相加?
A.

不一定。法院須依整體性原則安排同期或接續執行。本案D1及D3第二項控罪的10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其餘接續,總刑期為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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