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輝等案 DCCC750/2024

闖入辦公室及酒店房間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4個月;D2 監禁32個月
兩名被告人分別判囚34及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3/4/2025[2025] HKDC 6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輝(第一被告人)及黎慶雲(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李家輝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人黎慶雲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人於中環一個臨時建築地盤辦事處打破窗戶進入,偷取總值港幣400元的利是封;其後與第二被告人進入一個沒有上鎖的慈善組織辦事處,偷取現金及利是封,總值約港幣1,900元。第二被告人另在酒店清潔期間進入客房,取去約值港幣1,000元的茶葉禮盒。兩名被告人均有大量刑事定罪紀錄,並在近期服刑獲釋後再次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三項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住宅以外處所及酒店客房應採用的刑幅、兩名被告人的累犯、夥同犯案及多項控罪等加刑因素,以及認罪扣減和部分分期執行的整體刑期。辯方主張案情屬機會主義、財物價值低及未使用工具,並援引案例要求較低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入屋犯法罪屬嚴重罪行;非住宅處所的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而酒店房間應按住宅處所處理,量刑起點為36個月。雖然部分處所沒有上鎖、財物價值不高及未使用工具,但清晨特意前往指定地點、打破窗戶或進入酒店樓層,均反映一定預謀。夥同犯案、累犯、相同罪行紀錄及短期刑滿後重犯均屬加刑因素。法庭按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並依不同地點、日期及受害人適用部分分期執行,以訂定整體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a)、(1)(b)及(4)條,以及上訴法庭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所確立的量刑指引。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 因案情不同,不適用於本案;HKSAR v Ng Wai Hing CACC 621/2002 則支持酒店房間採用住宅入屋犯法罪的36個月起點。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人兩項控罪各判26個月,部分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34個月。第二被告人分別判25及29個月,部分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32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酒店客房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與住宅處所相同。即使財物價值不高及入口沒有上鎖,預先前往特定地點、夥同犯案及近期重犯仍可顯著加刑。判詞亦示範如何在認罪扣減後適用總體量刑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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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辦公室偷取少量財物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一般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並會考慮預謀、累犯及認罪扣減。本案第一被告人兩罪總刑期為34個月。

Q.酒店房間入屋犯法是否按住宅罪行判刑?
A.

是。法庭引用案例指出,酒店房間的入屋犯法應採用住宅處所的量刑起點,即36個月。本案第二被告人就該罪判處29個月,並與另一罪部分分期執行。

Q.有多次案底及剛出獄再犯會否加重刑罰?
A.

會。多次定罪、同類罪行案底及刑滿後短期重犯均屬加刑因素。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分別在整體量刑後被判監禁34個月及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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