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嘉偉案 DCCC213/2024

駕車撞死行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0個月
危險駕駛致死罪判監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3/4/2025[2025] HKDC 6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嘉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陸嘉偉年屆73歲,任職的士司機。2023年4月29日,他駕駛的士駛離迴旋處,沿德朗邨一條限速每小時8公里的道路行駛,接近非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時加速。一名84歲女行人正在橫過馬路,車輛在約兩秒後撞倒她。被告人其後駛入對面行車線,碰撞後約9秒才停車。女行人因創傷性腦損傷及其他傷勢於2023年5月10日死亡。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的量刑。法庭須評估被告人超速、沒有適當觀察行人及未能及時煞車的罪責程度,並考慮其認罪、悔意、年齡、健康、照顧妻子及交通定罪紀錄等因素。辯方主張車速不高、合作及真誠悔意,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及相關上訴判例,認為此罪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而被告人的罪責是主要考慮因素。參考Cooksley所列四級罪責分類,本案雖然造成死亡,但屬一時錯誤判斷,沒有加重罪責因素。被告人在限速每小時8公里路段以每小時13至16公里行駛,接近行人過路處時加速,且在清晰視野下未察覺行人;事故原可藉及時煞車避免。量刑起點為12個月,因事故發生在行人過路處加至18個月;適時認罪減三分之一至12個月,再因悔意、年齡、病患及照顧妻子減至1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重申危險駕駛致死罪須具阻嚇性刑罰及罪責主導原則;並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支持該原則。R v Cooksley & Others提供四級罪責及量刑範圍。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Tsz Hin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學佳亦由辯方提交作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10個月。法庭命令取消其駕駛資格5年,期間不得持有或領取任何級別駕駛執照;5年後須重考各級駕駛執照,但毋須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車速不高,在行人過路處未有適當留意及及時煞車,仍可構成較嚴重罪責。及時認罪、真誠悔意、年長及家庭照顧責任可予減刑,但不能取代對死亡後果及公共安全的阻嚇性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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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在行人過路處撞死人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人在限速路段超速、未有留意行人及未能及時煞車,事故本可避免;考慮認罪及個人因素後,判處監禁十個月。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是甚麼?
A.

法庭指出,《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訂明,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可判第5級罰款及監禁十年。本案實際判處被告監禁十個月。

Q.判監之外還會被停牌嗎?
A.

除十個月監禁外,法庭命令被告人停牌五年,期間不得持有或領取任何駕駛執照;停牌期滿後須重考各級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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