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m Ka Lok DCCC761/2024

持鐮刀搶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2個月;D2 監禁44個月
兩名被告因認罪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athie Cheung1/4/2025[2025] HKDC 5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m Ka Lok、Luk Wing F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 Lam Ka Lok 與第二被告 Luk Wing Fung 共同承認一項搶劫罪;第二被告另承認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兩罪。2024年1月17日晚上,兩名被告在古洞街市附近的咪錶停車場接近兩名受害人。第二被告以鐮刀抵住其中一人的頸部,兩人要求受害人離開車輛,隨後第二被告駕車離去。車輛其後撞上燈柱,估值約63,000港元,車內財物約值210,000港元。兩名被告其後在認警會面中作出部分承認,並由受害人進行認人程序確認。

核心法律爭議

搶劫涉及展示武器但沒有實際暴力時,適當的量刑起點為何;兩人共同犯案及第二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否須加刑。第二被告另涉及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法院須決定監禁是否適當、各罪刑期及是否同期執行。兩名被告均依賴認罪扣減及個人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搶劫罪量刑指引,認為展示武器而沒有暴力的案件,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因兩名被告共同犯案,加刑三個月;第二被告因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再加刑三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第一被告判監42個月,第二被告就搶劫判監44個月。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具有不負責任性,可能導致道路使用者受傷及欠缺賠償保障,故監禁適當。第二被告各罪刑期按總體性原則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確認展示刀具或其他危險武器的普通搶劫通常以五年監禁為起點。另提及 HKSAR v Lee Kin Shing(DCCC 1044/2014)及 HKSAR v Wong Wai Lun(DCCC 338/2022)作為駕駛罪量刑參考,但本案按具體情況判處監禁。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因搶劫罪判監42個月。第二被告因搶劫、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刑期分別為44個月、1個月及2個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44個月;另取消其持有或取得駕駛執照資格12個月。

判決啟示

共同持有及展示武器可令搶劫的量刑起點上調,即使沒有實際暴力。保釋期間犯案亦可構成加刑因素。認罪一般提供三分之一扣減,但本案沒有其他足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持鐮刀但沒有傷人,搶劫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展示武器而沒有暴力的搶劫,量刑起點通常為五年;共同犯案及保釋期間犯案可加刑。本案第一被告認罪後判監42個月。

Q.在保釋期間犯搶劫會否加刑?
A.

會。法院將共同犯案加刑三個月,並因第二被告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再加刑三個月;認罪扣減後,其搶劫罪刑期為44個月。

Q.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會判監嗎?
A.

法院認為兩項行為不負責任,可能令道路使用者受傷及無法獲得賠償;本案分別判監1個月及2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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