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兆泰
被告受僱於 Top Saint Group Ltd. 約五至六年。2023年5月,僱主蔡先生將一只價值約港幣 89 萬元的名貴手錶交託被告,指示其與同事完成交易並將款項交還。被告在交易過程中將手錶交予第三方,隨後盜用交易款項約港幣 90 萬元,未將款項交還蔡先生,最終於 2024 年 3 月被捕。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構成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 的盜竊。辯方主張該手錶為僱主私人財物而非公司財產,認為案情較輕;而控方則強調被告利用僱主對其多年員工的信任而獲託管財物,構成嚴重違反誠信。
法官認為財物的所有權(屬公司或個人)並不影響被告的罪責,因為蔡先生基於對被告作為多年員工的信任而交託財物。法官引用上訴法庭在張美嬌及吳國榮案中確立的量刑指引,針對盜竊金額在 25 萬至 100 萬元之間的違反誠信案件,量刑基準為 2 至 3 年監禁。本案金額為 90 萬元,故採納 33 個月監禁為基準。
引用 HKSAR v Cheung Mei Kiu [2006] 4 HKLRD 776 及 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 確立的違反誠信量刑指引,直接決定了本案的監禁基準。
被告承認控罪,被裁定盜竊罪名成立。法官將 33 個月的基準刑期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判處被告監禁 2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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