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兆泰案 DCCC682/2024
受託保管手錶後偷取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兆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葉兆泰受僱於 Top Saint Group Ltd. 約五至六年。2023年5月4日,其僱主蔡先生因須離港,將一隻價值約港幣89萬元、擬以港幣91萬元出售的名貴手錶交託被告,並指示他與同事完成交易,承諾分享港幣2萬元利潤。被告其後將手錶交予一名男子收取,卻沒有交還交易款項。蔡先生多次要求被告交還港幣90萬元未果,遂報警。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盜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應如何量刑,以及手錶屬於僱主個人還是公司是否影響罪責。被告承認控罪,求情指其無刑事定罪紀錄、因債務壓力犯案且深感悔意,並主張私人財物因素令案情較輕;控方依據相關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屬違反誠信的偷竊案。僱主因信任被告多年任職而把手錶交託給他,被告卻把手錶交予他人並沒有交回款項,所涉港幣90萬元已構成嚴重違反誠信。手錶由 Top Saint 或蔡先生擁有,不影響被告的刑事責任。按照上訴法庭就違反誠信案件訂立的量刑指引,涉款港幣25萬至100萬元的基準為二至三年監禁;本案以33個月為基準,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2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作為違反誠信偷竊罪的量刑指引。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9條處理控罪,並採納適時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受僱多年的員工因受信任而取得財物後挪用,屬違反誠信的偷竊。財物由公司或僱主個人擁有並不改變罪責;涉款港幣90萬元適用相關量刑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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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員工受託保管手錶後不交回款項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受託後挪用手錶及港幣90萬元款項屬違反誠信的盜竊,以33個月為基準,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22個月。
Q.手錶屬於僱主個人而非公司會影響罪責嗎?
不會。法庭認為手錶由 Top Saint 或蔡先生擁有,不影響被告的罪責,因被告是基於多年僱傭關係所建立的信任而取得手錶。
Q.違反誠信的盜竊涉及九十萬元,量刑基準是多少?
相關指引對涉款港幣25萬至100萬元的案件訂定二至三年監禁範圍。本案法庭以33個月為基準,扣減認罪折扣後判監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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