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倫案 DCCC217/2024
入屋盜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倫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偉倫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11月2日,他尾隨他人進入沙田駿祥閣,利用在住戶門外背囊內找到的後備匙,進入無人的1801室並偷取財物。警方其後在他身上及手提袋內尋回部分贓物,總值約港幣31,741元。被告有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三項入屋犯法罪,並於出獄約三個月後再犯本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住宅物業案件的適用刑期,以及被告的重犯紀錄、計劃程度和認罪是否構成加刑或減刑因素。被告承認控罪並提出悔意及合作等求情因素;控方則依據案情及刑事紀錄要求法庭作相應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相關法例認定入屋犯法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並採用上訴法院所指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一般三年量刑起點。被告並非偶然犯案,而是有目的地前往大廈、尋找可進入的單位,並利用後備匙入屋,因此罪責並非輕微。其三次同類定罪、兩次搶劫定罪,以及出獄約三個月後重犯,均屬加重情節,刑期增加三個月。被告認罪則依慣例獲三分一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Chau Yui Man 及 The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確認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一般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Cheung Wai Kai,說明爆竊罪的量刑及加重因素;並以 HKSAR v Cheung To Ming 區分有計劃犯案與機會主義式犯案。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兩年兩個月。法庭先以三年為起點,因重犯紀錄加刑三個月至三年三個月,再因認罪獲三分一減刑,得出最終刑期。
判決啟示
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有計劃地尋找目標、利用後備匙及短期內重犯,均可支持加刑。認罪減刑須在衡量其他加重因素後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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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盜竊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指出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一般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但實際刑期取決於案情及加重因素。本案因有計劃犯案及重犯,最後判監兩年兩個月。
Q.有入屋犯法前科,會否加重刑罰?
會。過往同類定罪及出獄後短期內重犯,均可作為加重因素。本案被告有三項入屋犯法罪紀錄,並於出獄約三個月後犯案,刑期因此增加三個月。
Q.入屋犯法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法庭因被告坦白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一減刑;其他悔意、合作及完成課程的因素並未被視為額外求情理由,最終刑期為兩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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