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家聲案 DCCC1204/2024

闖入地盤偷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6個月;D2 監禁24個月
兩名被告認罪後分別監禁26及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1/4/2025[2025] HKDC 5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聲(第一被告人)及余健新(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吳家聲及第二被告人余健新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承認二人於2024年5月2日清晨進入九龍牛頭角一個建築地盤內的公司辦公室,偷取四把電批、三枚電池及兩個充電器,財物總值港幣7,400元。二人並非地盤職員,未獲授權進入,及後將物品變賣。第一被告人另被控另一項入屋犯法罪,控方獲准將該控罪存檔。二人均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建築地盤是否屬非住宅處所、共同犯案及過往同類案底的加刑作用,以及認罪扣減和第一被告人違反緩刑令的後果。辯方主張案件即興、財物價值不高且二人合作有限;控方則要求法院按案情及案底作相應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院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的指引,認定正在裝修的建築地盤屬非住宅處所。二人選擇清晨進入,直接前往二樓辦公室及上鎖鐵盒,顯示已有預謀,故不接受即興犯案的求情。共同犯案及兩人的刑事紀錄均屬加刑因素;第二被告人曾多次犯同類罪,且出獄後短期內重犯,須額外加重。認罪後再作扣減,但個人背景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HKSAR v Chan Kong Yiu、R v Wong Man及HKSAR v Wong Pan Fei and Another涉及相關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列出加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秋平涉及興建中住宅物業的性質。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控罪二判監21個月,另因違反原有緩刑令而執行5個月,與本案刑期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第二被告人判監24個月。兩人均須服刑。

判決啟示

建築地盤可按實際用途視為非住宅處所。即使被盜財物價值不高,預先選擇時段、直達目標及共同犯案仍可顯示計劃性。重複犯同類罪及出獄後迅速重犯,會顯著提高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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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建築地盤偷取工具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30個月為量刑起點,再考慮共同犯案、預謀及案底,並扣減認罪刑期。本案兩名被告分別判監26及24個月。

Q.建築地盤是否屬於住宅處所?
A.

法庭按處所的實際用途判斷。涉案地盤正在進行裝修工程,並非供人居住,因此本案被視為非住宅處所,適用30個月的入屋犯法量刑起點。

Q.有多次入屋犯法案底再犯會否加重刑期?
A.

會。相同罪行的過往定罪屬加刑因素;若被告人在出獄後短期內重犯,法庭可進一步加重刑期。本案第二被告人因此採納36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判監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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