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ABOR DEXTER VALERA DCCC860/2024
運送瀕危龜類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ABOR DEXTER VALER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為菲律賓籍貨車司機,於2024年3月31日由吉隆坡抵港轉機前往馬尼拉。其三件行李內藏有63隻活龜,包括49隻附錄I物種輻射龜及14隻附錄II物種緬甸巴達龜。龜隻以膠帶或布料包裹,四肢不能自由活動,行李沒有通風孔,亦沒有食物或食水。被告未能出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所需文件。四隻龜其後死亡或因不可逆傷勢被人道毀滅,總估計市值為966,000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非法進口附錄I及附錄II物種標本,以及殘酷對待動物。核心問題包括瀕危程度、數量、價值、被告作為運送者的角色、動物所受痛苦、阻嚇需要及認罪折扣應如何反映。辯方強調財政困難、悔意、無刑事紀錄及未參與包裝;控方代表公共利益。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非法進口瀕危物種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並考慮物種保育狀況、數量及價值、犯案方式、動機、造成的損害、是否涉及集團及被告角色。兩類龜均屬極度瀕危物種,數量龐大、總值接近一百萬港元,安排跨地域收集及運送顯示涉及集團,被告至少擔任運送者。殘酷對待動物的刑罰則須按動物受苦程度、數量及個案情況訂定。法庭接納被告未必參與包裝,但認為其不可能完全不知道行李內的包裝狀況;早期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家庭及財政困難不屬有效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HKSAR v Xiao Rongqiang所確認的阻嚇原則及量刑因素,並參考多宗區域法院非法進口龜類案件,以了解量刑幅度,但指出該等案件不具約束力。Secretary for Justice v Fung Chi Hoi確立殘酷對待動物罪沒有固定起點,須按個案情況並施加具阻嚇性的刑罰。《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規定相關罪行及最高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起點36個月,認罪後24個月;第二項起點24個月,認罪後16個月;第三項起點9個月,認罪後6個月。第二項與第一項同期執行,第三項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非法進口極度瀕危物種須有充分阻嚇性刑罰,即使被告只是運送者亦然。早期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家庭財政困難通常不會大幅減刑。量刑時須按總體性原則處理各項罪行,並具體反映動物所受痛苦及保育損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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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瀕危龜類而沒有許可文件會判刑多久?
非法進口附錄I及附錄II龜類的最高刑罰分別為十年及七年監禁。被告認罪後,兩項進口罪及殘酷對待動物罪合共被判監禁30個月。
Q.只是替人運送動物,也會因殘酷對待動物被判刑嗎?
可以。法庭接納被告可能沒有親自包裝龜隻,但認為他不可能完全不知道行李內的情況,並按63隻龜長時間不能活動、缺乏空氣及食水所造成的痛苦判刑。
Q.認罪和家庭經濟困難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早期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折扣;但法庭認為家庭及財政困難不是有效減刑因素。起點刑期合共較高,經折扣及部分同期執行後,實際總刑期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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