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INDER Singh DCCC455/2024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9個月
販運7.47克冰,判囚4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er Honour Judge Kathie Cheung27/3/2025[2025] HKDC 56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ARINDER Sing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heung Kathie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NARINDER Singh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3年11月11日凌晨約1時,警方在灣仔軒尼詩道110號外截查被告,並在其右前褲袋搜出含有7.47克甲基安非他明的晶體包裹。被告表示該物品是「冰」。他在警誡下稱以700港元向約旦一名陌生人購買毒品,並正準備由灣仔返回深水埗。毒品當時街頭價值約4,265.37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7.47克「冰」的量刑起點、被告的移民身分是否屬加重因素,以及認罪扣減如何適用。辯方主張被告只是運送者,沒有國際販毒因素,移民身分的加刑不應超過3個月;控方則依據適用的販毒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及相關案例,認定10克或以下「冰」的刑期範圍為3至7年。按7.47克毒品作算術計算,量刑起點為監禁71個月。除被告的移民身分外,法庭沒有發現其他加重因素;移民身分令起點增加3個月至74個月。被告承認控罪,獲通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最後刑期為49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C 458、HKSAR v Lee Ming Ho CACC 130/2019、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4 HKC 256、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 106/2022及HKSAR v Ali Saif [2018] 6 HKC 19,說明販毒量刑方法;並以Tam Yi Chun及Huang Ruifang確認「冰」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49個月。刑期由2023年11月11日還押日起計,判決理由沒有另行作出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7.47克「冰」的量刑起點按指引為71個月;移民身分可構成加重因素,即使被告只是運送者。及時認罪仍可獲通常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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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7.47克冰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照10克或以下冰的量刑指引,以7.47克計算出71個月起點;加上移民身分因素並扣除認罪折扣後,本案判處監禁49個月。

Q.只是替人運送毒品會否判監?
A.

辯方稱被告只是運送者,沒有國際因素,但法庭仍按販運罪量刑,並認定移民身分是加重因素,最後判處被告監禁49個月。

Q.承認販毒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被告承認控罪後,法庭給予通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74個月的加重後起點因此減至4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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