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 Zain DCCC900/2023
綠燈撞死行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LI Zain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ALI Zain 於2022年12月14日晚上駕駛電單車,在彌敦道南行線與咸美頓街交界、受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撞倒73歲行人 Cheng 先生,導致其死亡。死者當時違反行人紅綠燈指示,並在過路期間突然後退。被告未有超速,但在亮起綠燈時未能對過路處保持適當瞭望及謹慎駕駛。被告承認無牌駕駛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至於引致死亡的危險駕駛罪,控方維持原控罪;法院經審訊後裁定較輕的疏忽駕駛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在綠燈通行、未超速而行人違反紅燈的情況下,是否仍未有以適當謹慎程度駕駛並構成疏忽駕駛;以及死亡後果、行人過失、被告年輕及良好背景應如何影響刑罰。控方強調行人過路處的安全責任,辯方則指出行人突然後退、被告未超速及其認罪和個人情況。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即使被告享有綠燈,駛經行人過路處仍須保持適當瞭望及謹慎。被告在撞擊前約三秒才煞車,未能對過路行人作出足夠反應,已屬沒有以應有的注意及合理考慮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疏忽駕駛。不過,證據顯示他未有超速,死者違反一項或兩項行人紅燈並突然後退,故被告的駕駛行為並未遠低於稱職及謹慎駕駛者的標準,亦不屬嚴重駕駛錯誤。量刑時,法院依循報應、阻嚇及譴責原則,兼顧死亡後果及被告的年齡、背景和社會服務報告,認為社會服務令足以反映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J v Lam Siu Tong [2009] 5 HKLRD 601,確認駕車接近行人過路處須極度小心;引用 SJ v Wong Wai Hung [2011] 2 HKC 224,強調法院須向駕駛者傳達嚴肅訊息。量刑原則依據 HKSAR v Lee Yau Wing CACC 282/2012 及 SJ v Sze Sum [2014] 5 HKLRD 645。另援引《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69(1)(a)及第72A(3B)(a)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疏忽駕駛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並須在監督期間禁用危險藥物及接受隨機尿液測試。無牌駕駛及沒有展示有效牌照分別罰款1,000元及800元;另取消駕駛資格9個月,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行人違反紅燈並不免除駕駛者在行人過路處保持適當瞭望及謹慎的責任;但行人突然後退、被告未超速及事故責任程度,會影響罪責評價和刑罰。法院亦指出,法律並不要求駕駛者在任何情況下均能停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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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行人闖紅燈,駕駛者撞死人仍會犯罪嗎?
行人違反紅燈不會自動免除駕駛者保持瞭望及謹慎駕駛的責任。本案法院認為被告未有適當注意,裁定疏忽駕駛罪成。
Q.綠燈撞死行人會被判入獄嗎?
刑罰取決於駕駛過失程度及整體情況。本案被告未超速且死者突然後退,法院沒有判監,而是判200小時社會服務。
Q.無牌駕駛及沒有展示牌照會罰款多少?
本案無牌駕駛的首次定罪被罰款1,000元;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則因已有相關定罪,被罰款800元,合共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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