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偉業案 DCCC792/2024
巴士衝紅燈致傷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劉偉業是城巴巴士司機。2023年11月5日,他駕駛雙層巴士離開天瑞邨巴士站後,未有察覺交通燈由綠色轉為紅色,亦沒有在受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前停車。巴士撞到正在過路的彭漢明,並幾乎撞到吳少梅,兩人均受傷。彭漢明遭受腳趾骨折、頭部及肩部受傷,留院73天;吳少梅則有深裂傷及頸椎骨折,並須休養。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量刑。控方強調雙層公共巴士衝紅燈、行人處於風險及傷勢不輕,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辯方則指出被告人並非故意衝紅燈,因家庭事情分心,並具良好背景、真誠悔意及及時認罪,請求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及上訴庭所訂的量刑原則,先評估客觀駕駛危險程度及被告人的道德罪責。被告人在交通燈轉紅後約5至6秒仍未察覺,並在另一車輛已停下時駛入行人過路處,顯示危險程度不低。加刑因素包括涉及兩名行人、事故發生於行人過路處,以及駕駛公共巴士;傷勢亦非輕微。雖然被告人非故意違反燈號,且有悔意及良好背景,仍不足以免除即時監禁。量刑起點為12個月,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酌情扣減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朱詠妍) [2020] 1 HKLRD 771 確立相關量刑步驟及考慮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Ian Francis Wade [2016] 3 HKC 274 重申危險駕駛須具阻嚇性的刑罰。HKSAR v Ng Sheung Yee [2021] HKDC 61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家樂 [2023] HKDC 1051因車輛、傷者及案情不同,未能直接比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7個月,並被取消駕駛資格3年;須在停牌期最後3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並非故意衝紅燈,駕駛公共巴士在行人過路處疏忽留意燈號,並造成多名行人受傷,仍可導致即時監禁。良好背景、悔意及認罪可減刑,但未必足以支持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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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巴士司機衝紅燈撞傷行人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雙層巴士在行人過路處衝紅燈並撞傷一人、危及另一人,危險程度及加刑因素均高。本案因認罪及悔意減刑後,判處被告人監禁七個月。
Q.沒有故意衝紅燈也會即時入獄嗎?
可以。法庭接納被告人並非故意不服從燈號,但他在數秒內未有留意燈號及行人,駕駛公共巴士駛入過路處並造成嚴重傷害,因此仍判處即時監禁。
Q.被判危險駕駛致傷會否被停牌?
本案法庭除判處七個月監禁外,亦考慮被告人的駕駛紀錄及案情,命令停牌三年,並須在停牌期最後三個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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