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IDAYATI DCCC543/2024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
兩項刑罰同期執行,判監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Terence Wai23/3/2025[2025] HKDC 5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IDAYAT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署理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HIDAYATI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Cap 134第4(1)(a)及(3)條。2023年8月23日,警方在尖沙咀重慶大廈附近進行反毒品行動,截查一名男子,從其黑色袋內發現2.52克草本大麻。警方其後在被告座椅附近的紙箱內搜出可卡因、草本大麻及MDMA,另有電子磅及包裝袋。被告承認協助處理毒品並收取約300港元。她4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時認罪並配合警方調查。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罪的量刑,包括不同毒品數量及種類應如何適用量刑指引、被告作為直接販賣者而非單純運送者的角色,以及持有第8條逗留身分和混合販運三種毒品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主張被告只是低層次傀儡,並請求較低刑期及兩項刑罰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所確立的六步量刑方法,先按各類毒品及數量訂定起點,再考慮被告角色、加刑因素、減刑因素及整體性。草本大麻兩項控罪的起點均為三個月;第二項控罪涉及5.63克可卡因,因被告曾直接向他人出售毒品,角色較運送者或店舖管理者嚴重,起點由三年八個月提高至三年九個月。MDMA數量極少,不另加刑;混合三種毒品及第8條身分分別加一個月及六個月。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兩項刑罰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立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並區分直接販賣者與運送者。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提供草本大麻指引。Lau Tak Ming及AG v Pedro Nel Rojas提供可卡因指引;HKSAR v Ali Saif支持第8條身分至少加刑六個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說明MDMA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判監兩個月,第二項判監三年,兩項刑罰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三年。刑期已因及時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即使毒品數量不大,若被告實際向他人交付或出售毒品,其角色可高於單純運送者。混合販運多種毒品及持有第8條身分均可加刑,而極少量MDMA則可不另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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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少量不同毒品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毒品種類、數量、被告角色、加刑因素及認罪時間。本案被告販運大麻、可卡因及MDMA,兩項刑罰同期執行,實際判監三年。

Q.直接出售毒品是否比運送毒品判得更重?
A.

是。直接向他人交付或出售毒品者,通常比單純運送者承擔較高責任。本案法庭認為被告曾直接販賣大麻,因此提高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Q.及時認罪可否大幅減刑?
A.

可以,及時認罪可獲重要扣減。本案被告在首次可行機會認罪,並配合警方調查,法庭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兩項刑罰同期執行,判監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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