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榮偉案 DCCC51/2024
駕車撞死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榮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駕駛中型貨車 TW6408,由大隴街右轉進入和宜合道西行線時,車輛右側後視鏡撞倒正在違規過馬路的陳女士。陳女士受傷後接受手術,並於2023年3月2日死亡。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及其餘四項車輛設備、登記及安全帶相關控罪。案發時車速約每小時十多公里,交通燈為綠燈;貨車結構柱架及後視鏡部分阻擋視線。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所應達到的水平,並且對該駕駛人而言是否顯然屬危險,從而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方依賴撞擊、證人及專家證供;辯方強調死者違規過馬路、車速低及視線受阻。
判決理由
法院依《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6條的危險駕駛定義,按道路、交通流量及可預見情況作整體判斷,並以控方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為舉證標準。被告人雖未注意死者,法院認為這是短暫缺乏專注,屬不小心駕駛,而非駕駛態度遠遜於合格且謹慎的駕駛人。車速僅每小時十多公里、亮綠燈、死者違規過路,以及車輛結構造成的視線阻礙,均削弱危險駕駛指控。死亡與碰撞的因果關係則未再爭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6條第(4)至(7)款,以及控方須在刑事案件中證明罪責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法院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其餘四項車輛構造、登記及安全帶控罪均已承認並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導致死亡本身不會自動構成危險駕駛;關鍵仍是駕駛方式是否明顯及大幅低於合格、謹慎駕駛標準。判決亦顯示法院會把行人違規、道路設計、視線障礙及實際車速一併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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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低速駕車撞死違規行人一定是危險駕駛嗎?
不一定。法院須判斷駕駛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標準,並考慮道路、交通、車速及可見度。本案法院裁定被告不構成危險駕駛。
Q.行人違規過馬路會否影響司機的刑責?
會。行人是否可預見、道路設計、圍欄及交通燈均可影響駕駛是否達到危險程度。本案死者違規過路是法院認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的因素之一。
Q.未看見行人撞人會否只屬不小心駕駛?
可以,視乎整體證據及駕駛偏離標準的程度。法院認為被告只是短暫缺乏專注,車速低且視線受阻,因此裁定不小心駕駛成立而危險駕駛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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