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𤍈諾 DCCC329/2024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9個月
販運兩種毒品,認罪後判囚3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13/3/2025[2025] HKDC 4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𤍈諾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施𤍈諾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11月26日晚上,警方在旺角截停一輛的士,發現被告身上有46個載有氯胺酮的可再封口膠袋及13個載有可卡因的膠袋,另有流動電話及港幣5,027元現金。化驗證實毒品含20.21克氯胺酮及1.85克可卡因,估計市值約港幣17,707.76元。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23歲,任職售貨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種不同危險藥物時如何確定量刑起點,以及應採用綜合、換算或比例方法計算刑期。控方及辯方均接受相關計算;辯方並依據毒品重量、被告認罪、年齡及無案底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並須分別參考氯胺酮及可卡因的量刑指引。處理同時販運不同毒品時,如毒性相近,一般優先採用綜合方式;本案先以較大量的氯胺酮確定量刑起點,再因應可卡因及能供應較廣市場的加重因素作調整。20.21克氯胺酮的起點為54個月,因1.85克可卡因增加3個月,再因可供應兩種毒品增加2個月,總起點為59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ii Siew-cheng [2009] 1 HKLRD 1及HKSA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提供氯胺酮及可卡因的量刑幅度。HKSAR v Cheung Wai Man、HKSAR v Yip Wai Yin及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說明多種毒品的綜合計算方法;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8列出謬誤、換算及比例測試。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法院以5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39個月。被告一方並無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判決示範同時販運氯胺酮及可卡因時的量刑計算,並確認可因販運者能迎合較廣市場而加重刑期。判決亦指出認罪扣減是在量刑起點確定後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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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A.

法院先以氯胺酮量刑起點54個月計算,再因可卡因及能供應較廣市場增加5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被告監禁39個月。

Q.同時販運兩種毒品如何計算刑期?
A.

法院通常可採用綜合方式,先按主要毒品確定起點,再按另一種毒品及相關加重因素調整。本案以氯胺酮為基礎計算,最終起點為59個月。

Q.販運者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法院給予被告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但沒有接納其他有效減刑因素;59個月起點因此減至監禁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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