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Ka-wai DCCC299/2024

販運可卡因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因販運可卡因被判監禁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H. Tsui12/3/2025[2025] HKDC 4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Ka-w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M.H. Tsui

案情摘要

被告 WONG Ka-wai 承認於2023年10月25日凌晨在粉嶺一輛私家車內販運危險藥物。他當時坐在駕駛席,警員接近時從其手中掉下一袋毒品。警方在可重新封口的膠袋內發現28個小袋,化驗證實含有5.01克可卡因。車內另有41,890港元現金,被告身上有兩部電話。他聲稱毒品部分供自己吸食,並有三項過往藏毒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起點、被告是否屬最低層次的運送者,以及自用部分能否構成減刑因素。控方依賴毒品數量、販運罪的嚴重性及被告案底;辯方則提出被告認罪、悔意、家庭負擔及部分毒品供自用,要求減輕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以及上訴法院就少於10克可卡因所訂的量刑幅度,認定5.01克的審訊後量刑起點為42個月。被告在車內持有毒品,沒有證據顯示其角色高於最低層次運送者。自用只能在所涉毒品佔有相當比例時成為具實質作用的減刑因素;本案沒有證據支持10%或相當比例自用,故將起點定為39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 106/2022) 確立少於10克可卡因販運的兩年至五年量刑幅度。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及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說明,自用須佔毒品的相當比例,方可帶來實質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販運5.01克可卡因被判監禁26個月。刑期已包括39個月量刑起點及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判決由副區域法院法官 M.H. Tsui 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可卡因販運量刑須依毒品數量及角色評估。單純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並不足夠;若無法證明自用佔相當比例,減刑作用極為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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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5克可卡因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照少於10克可卡因的量刑幅度,以毒品數量及角色訂定起點。本案5.01克的起點為39個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26個月。

Q.聲稱毒品部分自用可以減刑嗎?
A.

可以,但自用部分須佔被搜出的毒品相當比例,才會有實質減刑作用。本案雖不能排除部分自用,法庭不接納有足夠證據支持10%或相當比例。

Q.最低層次運送者販運可卡因會如何判刑?
A.

運送者的角色會影響量刑,但不會免除販運罪的監禁刑。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角色高於最低層次運送者,法庭在認罪扣減後仍判處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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