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威案 DCCC830/2024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嘉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3月20日凌晨,警方在深水埗截查被告,並在其登記擁有的私家車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毒品共含4.29克可卡因及14.98克氯胺酮,估計市值約15,185港元。被告承認持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並有一次於2015年因販運危險藥物而被判監五年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混合毒品的量刑起點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計算、應以哪一種毒品作為基礎毒品,以及被告的角色、前科、同時販運兩種毒品和適時認罪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要求以55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大幅減刑;控方主張按適用指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所列六步量刑方法。可卡因及氯胺酮的指引刑期應以綜合方式處理,而非簡單相加。法庭運用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認為以可卡因作基礎較能反映毒性及混合毒品的整體嚴重性;轉換測試所得61.61個月最為合適。被告沒有被證明參與直接販運,因此按快遞員或倉務員角色處理。其同時販運兩種毒品及有同類前科,令量刑起點增至67.5個月;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為4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量刑方法;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及 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關於可卡因及海洛英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關於氯胺酮指引;HKSAR v Yip Wai Yin、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及 HKSAR v Chan Yuk Leong 關於混合毒品計算方法。法庭亦考慮 HKSAR v 高家興及 HKSAR v 張百軒。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45個月。刑期以67.5個月為審訊後量刑起點,再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法庭認為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
判決啟示
混合毒品量刑不必機械地把各類毒品刑期相加;法庭可採用綜合方式,並以荒謬、轉換及比例測試核驗結果。毒性較高的毒品可作基礎毒品,即使其重量比例較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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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以混合毒品的整體數量、毒性及角色計算量刑起點,而非必然把刑期簡單相加。本案採用綜合方式,判處被告監禁45個月。
Q.販毒前科會否令刑期增加?
會。相關前科可構成加刑因素,尤其是同類販毒罪。本案被告2015年曾因販毒被判監五年,法庭因此把量刑起點提高至67.5個月。
Q.適時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因被告坦白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67.5個月因而減至45個月。個人及家庭責任沒有再帶來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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