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新案 DCCC646/2024

冒用他人身份開戶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六個月
兩項企圖欺詐罪判監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12/3/2025[2025] HKDC 4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建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建新先後三次透過 Mox Bank Limited(MOX)的流動應用程式申請開立虛擬銀行戶口。首次申請使用其本人的香港身份證及自拍照,成功開戶。其後兩次申請則分別提交以「黃恩洪」及「何秀平」為名、但載有被告人數碼影像的非真實香港身份證副本,兩次申請均被拒。MOX 人手核對後報警,警方亦確認有關身份證資料與人事登記系統不符。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兩份身份證上的影像均為其本人。被告人承認兩項企圖欺詐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兩次使用他人身份資料及非真實身份證申請虛擬銀行戶口,是否構成企圖欺詐罪 (attempted fraud),以及兩項罪行應如何量刑。辯方強調手法不精密、沒有串謀,亦沒有造成損失,並請求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控方立場則反映以他人身份欺騙銀行屬須嚴懲的行為。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兩次以他人身份向 MOX 申請開戶,顯示其存心欺騙銀行以謀取個人利益;即使沒有清晰證據證明戶口將如何使用,行為仍具足夠嚴重性。上訴庭沒有為欺詐罪訂立固定量刑指引,刑罰須按個案及被告人因素決定。法庭接納犯案手法不精密、沒有同謀及沒有造成損失,並因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兩罪於同日發生,故判刑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LI BIJUAN(黎碧娟)及律政司司長 訴 曾惠玲。曾惠玲案指出,針對銀行的欺詐或盜竊罪,即使款額不大,量刑基準通常不應低於兩年監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振民則涉及以他人身份在虛擬銀行開戶,採用二十四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十六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企圖欺詐罪均被判監禁十六個月。兩項判刑因在同一天犯下而同期執行,故實際總刑期為十六個月。

判決啟示

以他人身份向銀行申請開戶,即使申請未成功、沒有造成金錢損失,仍可被視為嚴重的銀行欺詐企圖。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遙遠且與本案相隔超過二十一年的不誠實罪行紀錄,法庭不予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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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用他人身份申請銀行戶口但未成功,會否坐牢?
A.

可以。法庭認為申請未成功及沒有造成損失,並不消除行為的嚴重性;本案被告兩項企圖欺詐罪最終被判監禁十六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Q.使用載有自己照片的他人身份證開戶是否屬於欺詐?
A.

本案中,被告使用以他人姓名登記但載有其本人影像的非真實身份證申請戶口,法庭裁定其行為構成兩項企圖欺詐罪,並判處十六個月監禁。

Q.適時承認銀行企圖欺詐罪可減刑多少?
A.

法庭就本案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將兩年量刑起點減至十六個月。由於兩罪在同日發生,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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