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華等案 DCCC750/2023

轉移他人款項是否構成盜竊罪?

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人均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10/3/2025[2025] HKDC 4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玉華、郭淞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潘玉華為公司僱員,負責處理梁醫生及梁沈愛真的部分生活支出;第二被告人郭淞輝為她的丈夫,並為高昇國際貿易公司的東主。控方指第一被告人以未經授權的支票,從梁沈愛真的個人賬戶轉出港幣7,378,000元至高昇賬戶,另挪用港幣33,800元醫護床費用。兩人被控盜竊及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辯方則稱有關款項是梁醫生送給第一被告人的饋贈,兩人並不知道款項屬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被告人是否以不誠實方式挪用受託處理的港幣33,800元及港幣7,378,000元,構成盜竊罪 (theft)。第二,兩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入高昇賬戶的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構成處理犯罪得益罪。控方依賴支票、交易模式及兩人關係;辯方主張款項屬合法饋贈,且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疑點;被告人毋須證明清白。就第一項控罪,雖然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6(1)及(3)條,受託按特定方式處理的款項可視為屬於委託人,但控方仍須證明不誠實挪用。法庭接納第一被告人的饋贈說法有可能真實,故存在合理疑點。就處理犯罪得益罪,依據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的「有合理理由相信」測試,須考慮被告人所知事實及交易本身,並判斷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款項為黑錢。法庭認為兩名被告人的版本有可能真實,明理人士亦可能認為交易清白,故控方未能證明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確立「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三步驗證標準:考慮被告人所知事實、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財產為黑錢,以及據此判定罪責。《盜竊罪條例》第6(1)及(3)條則界定財產歸屬及受託處理財產的法律效果。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兩項盜竊罪及一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均罪名不成立。第二被告人就處理犯罪得益罪罪名不成立。兩人均獲判無罪;判決理由書未載有訟費或其他附加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交易模式可引起懷疑,控方仍須排除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人的不誠實及主觀知情程度。對「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判斷,不能只依賴客觀可疑情況,亦須公平考慮被告人所稱的認知及背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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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他人處理款項後轉入公司賬戶會否構成盜竊?
A.

即使款項原本由他人交託處理,控方仍須證明被告人不誠實挪用並排除合理疑點。本案法庭認為饋贈說法有可能真實,故第一被告人盜竊罪不成立。

Q.收到可疑款項何時會構成處理犯罪得益罪?
A.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不能只依賴交易可疑。本案認為明理人士可能相信交易清白,兩名被告人均獲判無罪。

Q.被告人說款項是饋贈,法庭會否接納?
A.

法庭會按照全部證據評估饋贈說法,而不是單憑交易模式推論犯罪。由於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證供有可能真實,且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所有控罪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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