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ow Wan Hi DCCC324/2023

受僱運送贓物是否構成入屋犯法罪?

罪名不成立
控方未證明共同犯罪計劃,被告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aniel Tang9/3/2025[2025] HKDC 4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w Wan H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Daniel Tang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 Chow Wan Hi 被控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控方指他與第一被告 Leung Chi-yung 及另外兩名不知名人士,於2022年7月28日進入元朗大棠道附近名為「Siu Lo」的建築物,並偷走家具及裝飾品。第一被告已認罪,第二被告否認控罪。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按「Ah Yung」要求,在油站接載家具至流浮山,收取500元報酬,但表示不知道涉及爆竊;他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或與其他被告協同行事。控方主張法院應整體考慮直接及環境證據並作出合理推論;被告則依賴控方未能證明其知情及同意參與爆竊。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整體評估證據的方法,承認被告運送家具及收取報酬的證供或顯示他可能涉案。然而,控方仍須證明共同犯罪計劃 (joint enterprise) 的存在,以及被告同意參與或實際與其他人協同行事。被告不負舉證責任,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一項控罪元素。單憑被告運送家具的行為,不能排除他不知道爆竊的合理可能性,因此不足以證明所需的共同犯罪協議或參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1(1)(b)及(4)條,以及刑事案件中控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或實際參與爆竊,案件因此不能成立。法院裁定第二被告 Chow Wan Hi 入屋犯法罪名不成立,當庭宣告無罪。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接載或處理涉案財物雖可構成可疑環境證據,但必須進一步證明被告知悉並同意爆竊計劃。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轉移控方的舉證責任;若仍存在合理疑點,必須判處無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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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運送家具並收取報酬會否構成入屋犯法罪?
A.

單純運送家具及收取500元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知悉爆竊或同意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本案法院認為仍有合理疑點,因此判被告入屋犯法罪無罪。

Q.刑事案件被告不作供是否代表控方必然勝訴?
A.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選擇不作供不會取代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的責任。本案即使被告不作供,法院仍判其無罪。

Q.控方如何證明共同犯罪計劃?
A.

控方須證明被告與其他人就爆竊達成協議,或實際協同行事,並須達到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本案證據只顯示可能涉案,未達所需標準,故被告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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