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ai Sing-tim HCCC135/2024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ai Sing-ti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因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承認控罪。警方在旺角雅加士街巡邏時截查被告,並在其斜揹袋內的硬幣袋發現多包白色晶體及白色粉末。化驗證實共有22.3克冰毒及含有0.22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物,估計街頭價值為15,542.12元。被告另持有10,178元現金,並承認持有毒品作販運用途。他有15項定罪,包括三項管有毒品及兩項販運毒品定罪,最近一次於2022年6月30日出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22.3克冰毒及少量海洛英的量刑起點、兩種毒品是否應導致加刑、被告過往毒品及販運定罪的加重作用,以及認罪是否應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辯方主張海洛英數量微少、被告只是運送者,並請求不作加刑;控方則依案件嚴重性及案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毒品販運量刑的七步及六步方法,並以數量較大的冰毒作為基準毒品。22.3克冰毒的量刑起點為七年九個月;雖然海洛英只有0.22克,法庭拒絕忽略兩種毒品並因涉及多類毒品加刑三個月。被告曾有三項毒品罪,包括兩項販運罪,且出獄三個月後重犯,故再加刑六個月,起點為八年六個月。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刑五年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的七步量刑方法及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方法。Tam Yi Chun 用於確定22.3克冰毒的七至十一年起點;Lau Tak Ming 用於評估0.22克海洛英的兩至五年起點。辯方亦引用 Herry Jane Yusuph、Tam Yi Chun 及 Lau Tak Ming,但法庭未接受忽略海洛英的主張。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判處監禁五年八個月。法庭給予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但沒有因照顧年老父母或其他因素作額外扣減。
判決啟示
涉及兩種毒品時,即使其中一種數量較少,法庭仍可視其為加重因素;重犯者在短期服刑後再次販毒亦會受到顯著加刑。判刑亦確認及時認罪扣減與整體刑罰原則的適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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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冰毒及少量海洛英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22.3克冰毒作主要基準,並因涉及第二種毒品及被告近期毒品案底加刑;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五年八個月。
Q.少量海洛英會否影響販毒判刑?
會。法庭拒絕忽略0.22克海洛英,認為兩種毒品同時出現屬加重因素,將量刑起點增加三個月,並據此判處被告五年八個月監禁。
Q.有販毒案底再犯會否加重刑罰?
會。被告有兩項過往販毒定罪,並在出獄三個月後重犯,法庭因此將起點加刑六個月;扣除認罪折扣後,實際判囚五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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