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ng Chi-hang HCCC125/2024
運送冰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eng Chi-ha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eng Chi-ha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案件由裁判官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在青衣廖田路巡邏時截查被告,後因發現他違反懲教署監管條件而拘捕。被告在警署報案室附近掉下一包膠袋,內含27.8克含甲基安非他明的結晶固體,估計街價約18,681港元。被告起初聲稱毒品供自用,其後承認明知持有毒品作非法販運。他有五項持有毒品及一項販運毒品的相關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按毒品數量及被告作為運送者的角色訂定量刑起點;過往毒品定罪是否構成加重因素;及被告及時認罪、家庭困難和毒品依賴應否減輕刑罰。辯方主張被告只是信差,並請求不因前科提高起點;控方則依據案情及適用量刑幅度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 Herry Jane Yusuph 所述六步量刑方法。根據 Tam Yi Chun,27.8克冰毒的量刑起點屬七至十一年;按已承認事實,被告角色為運送者,適當起點為八年兩個月。被告有五項毒品相關前科,其中包括2013年販運罪,故屬加重因素,增加三個月,形成101個月的名義起點。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妻子、繼子女及年邁母親的家庭困難並非進一步減刑因素,最終刑期為6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Tam Yi Chun 確定27.8克冰毒所屬的七至十一年量刑幅度,並以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量刑方法分析角色、起點、加重因素及認罪折扣。法庭亦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處理控罪;相關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及罰款五百萬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禁五年七個月,即67個月。法庭認為刑罰公平、適當並未與被告的犯罪程度失衡。
判決啟示
及時認罪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折扣,但多項相同類型前科可導致量刑起點上調。家庭負擔及照顧親屬的困難,在本案並未被視為額外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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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27.8克冰毒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指出該數量的量刑幅度為七至十一年;本案因被告是運送者、具毒品前科但及時認罪,最終判監五年七個月。
Q.有毒品前科會否令販毒刑期增加?
會。在本案,被告有五項毒品相關前科,包括販運罪,法庭認為這是加重因素,將名義量刑起點增加三個月。
Q.及時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給予及時認罪的完整三分之一折扣,將101個月的名義起點減至67個月,即五年七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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