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Kai Pong, Michael DCCC487/2024

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兩罪合計監禁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3/2/2025[2025] HKDC 33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Kai Pong, Michae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Ho Kai Pong, Michael承認兩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及經營煙窟 (keeping a divan)。2023年11月17日,警方持搜查令進入旺角廣東道1038號一樓,發現被告在場,並搜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明、可卡因及咪達唑侖,另有現金、磅秤、價目表及吸食工具。被告承認自己負責該處,毒品供客人購買,現金來自販毒。被告有26項前科,其中包括販毒及管有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種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如何計算,以及經營煙窟罪應判處何種刑期。控方依控罪及案情處理;辯方依多種毒品量刑方法、少量毒品、認罪及整體性原則,要求採取較低刑期,並主張兩項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多種毒品的合併計算法 (combined approach),以甲基安非他明作基準毒品,並因海洛因與可卡因適用相同量刑標準而合併計算。法院考慮算術起點及荒謬性、換算和比例三項交叉核對方法,並依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確保刑罰公平。販毒起點為42個月,再因被告是重犯、涉及三類嚴重毒品及實際販毒者而加刑至48個月。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經營煙窟起點為18個月,因其便利吸毒並促進販毒,部分刑期須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Attorney General v Ching Kwok Hung及HKSAR v Tam Yi Chun,確定甲基安非他明的量刑範圍;依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採用七步多種毒品量刑方法,並參考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經營煙窟的辯方案例為HKSAR v Chan Man Lung、HKSAR v Lai Kin Wing及HKSAR v Chan Hoi Kit。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販毒罪監禁32個月;經營煙窟罪監禁12個月,其中4個月與販毒罪連續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並已反映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判決示範多種毒品案件如何以基準毒品、合併重量及交叉核對方法計算起點。經營煙窟即使與販毒同時同地發生,若便利吸毒並促進販毒,仍可要求部分連續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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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毒品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以最具效力的甲基安非他明作基準,合併計算其他毒品,並考慮重犯及實際販毒角色;本案販毒罪扣減後判監32個月。

Q.經營煙窟會否與販毒刑期連續執行?
A.

如經營煙窟便利吸毒並促進販毒,法院可命令部分刑期連續執行。本案煙窟罪判監12個月,其中4個月連續執行。

Q.及時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法院給予及時認罪通常的三分之一扣減;法院認為沒有其他具分量的減刑因素,最終兩罪合計判監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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