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Yuk Cheung DCCC131/2024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被告三罪總刑期為監禁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Terence Wai23/2/2025[2025] HKDC 3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Yuk Ch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an Yuk Cheung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器具的罪名。2023年9月5日,警方在反毒品行動中發現他攜有35粒海洛英丸,含5.98克海洛英鹽酸鹽,並在其住所搜出另一批含5.2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毒品、吸食器具、膠袋及電子磅。被告稱第一批毒品是替供應者交付,以換取報酬;住所內毒品則供自用。被告72歲,有七次定罪紀錄,其中四次涉及販運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量刑時應如何合併計算兩批海洛英、被告的自用聲稱能否構成重大減刑因素,以及認罪和毒品依賴應獲多少減幅。辯方主張被告只是運送者,約四克毒品供自用,應按相關量刑指引及判例減刑;控方不接受四克自用的說法。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R v Lau Tak Ming的海洛英販運量刑幅度,認為兩項罪行時間及地點接近,應以合計11.23克海洛英計算,起點為61個月監禁。法庭接納被告有毒品依賴,但不接納四克自用,因住所內有大量膠袋及電子磅,顯示存在分拆及包裝毒品的販運跡象,而被告的解釋不可信。依據HKSAR v Cheung Wai Man,自用聲稱須有可靠證據;本案僅酌情減四個月,再因認罪減三分之一,刑期為3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提供海洛英販運量刑幅度。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及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涉及重大比例自用的減刑因素。HKSAR v Cheung Wai Man [2019] 1 HKLRD 817確立自用聲稱須有可靠事實及證據支持。

裁決與命令

被告每項販運罪判處38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管有吸服器具罪判處3個月監禁,與第二項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自用毒品的減刑聲稱不能只依賴辯方律師陳述,必須有可信及可接納的資料支持。法院可將時間及地點接近的販運罪按合計毒品數量評估,並在有限程度上承認小部分自用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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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運送海洛英通常如何量刑?
A.

法院按兩批海洛英合計11.23克評估,並考慮認罪及有限的自用因素,兩項販運罪各判監禁38個月並同期執行;本案總刑期為38個月。

Q.聲稱毒品供自己吸食可以減刑嗎?
A.

可以,但必須有可靠事實及證據支持,不能只依賴律師陳述。本案法院只相信少量毒品可能自用,酌情減刑四個月,沒有接納四克自用的說法。

Q.同時管有吸毒器具會增加多少刑期?
A.

本案管有吸服危險藥物器具罪的通常認罪刑期為三個月,但法院命令該刑期與第二項販運罪同期執行,因此沒有增加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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