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ng Cheung-yan HCCC65/2024
販運及製造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Cheung-yan (A1) and Huang Hang-ping (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Cheng Cheung-yan及第二被告Huang Hang-ping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製造危險藥物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2年4月7日,海關在第一被告身上搜出含354克可卡因的毒品。其後在第一被告租住、第二被告進出的單位內,搜出大量可卡因、可卡因鹽酸鹽、MDMA、包裝物料、電子磅及製造工具。專家認為該處可將可卡因鹽酸鹽製成快克可卡因。兩名被告均有清白紀錄,並在最早機會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大量可卡因販運及製造罪的量刑起點如何訂定;兩名被告在運送、保管及製造活動中的角色及責任如何區分;認罪扣減如何計算;各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以及整體刑罰是否公平、合理及均衡。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製造危險藥物通常較販運或管有更嚴重;量刑不只考慮毒品數量,亦須考慮行動規模、設備能力、預期產量及被告角色。單位內近兩公斤可卡因鹽酸鹽、已製成及待加工毒品,以及持續約一個月的運作,顯示規模並非輕微,故製造罪量刑起點為29年。販運方面,第一被告兼任運送者及製造者,起點為26年9個月;第二被告負責保管毒品並參與製造,起點為26年7個月。兩人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為避免刑罰膨脹,各罪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Cheung Wai Kwong說明製造罪的嚴重性及相關量刑因素;引用Abdallah按可卡因數量確定販運量刑幅度;依Herry Jane Yusuph的六步量刑法處理販運罪;並參考Sum Ka Wa決定整體刑期應同期執行。另提及《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下相關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及罰款五百萬元。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三項罪名分別判囚17年10個月、17年10個月及19年4個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19年4個月。第二被告兩項罪名分別判囚17年8個月及19年4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19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大量毒品製造與販運案件如何按角色、規模及數量分別訂定起點,並以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即使製造程序不複雜,行動規模仍可導致極高量刑起點;整體刑期則須避免重複懲罰及不成比例的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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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大量可卡因販運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按毒品數量、被告角色及其他情節訂定起點,再考慮認罪扣減。本案兩名被告的販運罪分別判囚十七年十個月及十七年八個月。
Q.製造可卡因但設備不複雜會否判重刑?
可以。製造罪不只考慮方法是否複雜,也考慮行動規模、毒品數量及預期產量。本案製造罪起點為二十九年,認罪後判囚十九年四個月。
Q.販運罪和製造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如各罪密切相關,法庭可為避免整體刑罰過度而命令同期執行。本案兩名被告的所有刑期均同期執行,總刑期各為十九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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